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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物权就没有最基本的人权

2007-02-2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王家福 我有话说

中国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只讲所有制,不讲所有权,没有物权法。结果造成我们的国家长期处于财富匮乏的状态。改革开放这些年来,中国最大、最深刻的变革之一就是我们基本上建立了自己的物权制度,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规定了财产所有权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写的就是物权。从那以后,包括城镇房地产管理法、土地

管理法、矿产资源管理法等等,都有关于物权制度的规定。

尽管不完善,但是就是这样的物权制度,仍然在20多年中发挥了中国的13亿人创造财富、爱护财富和积累财富的作用。这些年里,中国还是同样的天、同样的地、同样的人,为什么能发生如此大的变化?原因与物权制度的基本建立有关系。

我想,物权法的制订有几大意义:第一,维护我们的基本经济制度。第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此外,物权是人民体面生活的物质基础,物权法保护的是老百姓的私有财产,是使老百姓过体面的、富裕的生活的法律基础。如果一个人没有私有财产,没有物权法的保护,这个人的生活是非常拮据的,是难以想象的。我想,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应该是人民有丰富财产的国家。邓小平说过,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人民没有财产,像我们过去多少年那样的财富匮乏的贫穷日子,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所以,物权是保障人的基本的生存和发展的人权,没有物权就没有人的最基本的体面的生活,就没有人权。

所以,我认为物权法是为国计民生构建法制基础的最根本法律,没有这个法律,我们的国计民生是得不到保障的。所以,我呼吁一定要充分认识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制定物权法是民之大幸、民之大福,是给国家造福,给人民造福。

这里,我还想讲一个道理。有人说物权法草案是抄袭资产阶级的民法,这是一个不符合实际的说法。现在的物权法草案,反映了中国的实际,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反映了我们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反映和体现了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什么这样说?第一,没有哪一个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典的物权篇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又规定得如此具体。第二,也没有任何国家有这样的规定,在肯定自然资源公有的前提下,同时也规定了像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宅基地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宅基地经营权规定使这些自然资源能够得到最好、最有效的运用,为人民造福,也使所有的权利人的权利有了长期的保障,从而更好地调动亿万群众创造财富、积累财富、爱护财富的积极性。

所以,这样一部好的物权法草案,我们希望在即将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顺利通过,使中国有一个中国特色的、具有时代光辉的物权法,来促进国家的繁荣昌盛,促进人民过上更加幸福、美满的生活,也促进我们民族的伟大复兴。

(作者为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著名民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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