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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虚拟财产 推进良性互动

2007-03-2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易运文 我有话说

近十多年来,互联网在我国得到了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并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目前我国的网民已经超过1亿人,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互联网市场。在网络带给我们各种便利的同时,对法律如何规范和调整网络环境下人们的行为方式,保护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也带来了深刻冲击,利用网络犯罪的数量也在不断增长

。近日,来自北京、上海和深圳等地的一批法律专家、政府和司法界的实务工作者聚集深圳,对这一系列问题展开了研讨,提出了许多非常有创意的见解和建议。

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等应作规范

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刑法保护,是专家们着重研讨的一个课题。据初步统计,2002年中国网络游戏用户达804万人,产值9.1亿元;而2006年,中国网络游戏市场的规模达到了80亿元,增长速度惊人。网络游戏的发展产生了许多新的社会关系,而虚拟财产就是其中之一。自去年以来,网络游戏的纠纷不断,法律界也引发了热烈的讨论,但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仍然莫衷一是。

2005年我国查处的各类网络犯罪案件总共才几千起,实际上盗窃网络银行或网络游戏账号这类案件估计我国每年就超过了上百万起。再如,目前网上黑客活动非常猖獗。黑客一方面在网上广泛传播计算机病毒,另一方面对涉及国计民生的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进行攻击破坏,严重危害着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据统计,仅2006年1月就发现病毒43667种,致使684万多台电脑被感染。而受到刑法惩处或者进入刑事程序的案件寥寥无几。其根本原因在于刑法关于此类犯罪规定的滞后。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经常感到力不从心。专家们提出:在当前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组成部分,在还没有健全的与网络相适应的法律的时候,司法机关应当如何应对?专家们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范围、价值认定等作出规范性规定,以指导实务部门正确处理此类案件,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司法机关应加强与法学理论界良性互动

一些司法界实务工作者在研讨会上提出了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比如,涉及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与日俱增,而进入司法程序的却较少;对侵犯知识产权证据的认定存在一定困难,对犯罪分子的量刑偏轻等等。因此建议司法机关应当加强与法学理论界的联系,形成良性互动。

一些专家指出,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日益广泛,人们使用互联网的方式在不断翻新,出现了博客、播客、黑客和威客等多种新名词。在信息网络时代,借助网络来表达自己的观点,传播自己的思想,已经成为一种时尚。而连接博客日志发布者与日志访问者的媒介就是博客网,它在其中起到了信息传播服务的作用,同时也应当承担信息网络传播义务。就博客侵权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义务,一是博客日志的监管义务;二是权利受害的救济义务;三是对有关部门的配合义务等。

一些学者还指出,复制是传统版权概念最核心的内容,传统版权法对复制概念的表述均是指有形的、能永久固定的复制,而在数字技术创造的虚拟空间中,信息已经变得易来易逝,作品先固定再复制的必要性已经大大减少,复制的变体为非法使用作品的侵权行为创造了规避法律的条件。这就在使用人和版权人之间形成了新的经济矛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法律界创造了“临时复制”这一概念。目前,中国学者较多主张临时复制并不构成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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