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吴苹的手中有没有物权法

2007-03-2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许斌 我有话说

重庆一座孤零零立在10米深坑的楼盘地基上的二层小楼,近日被炒得沸沸扬扬,媒体称其为“重庆最牛的钉子户”。19日,重庆九龙坡区法院举行听证后,裁定支持房管局关于搬迁的裁决,并发出通知,要求被拆迁人杨武在本月22日前拆除该房屋。如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

但是,拆迁人杨武明确予以抵制。21日下午

4时许,杨武爬进自己早已不再居住的房子,往屋里搬进液化气钢瓶、桶装水、炒锅、床板等生活用品,准备与小楼共存亡。而杨武的妻子吴苹则坚持“问题没解决,我肯定不会搬”。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吴苹引用法律条文非常熟练,具体到哪部法律哪一条款,她都背得很清楚。她手中的塑料袋里放有各种有效证件和法规文本,包括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吴苹的手中有没有《物权法》?报道没有说。但是,相信这位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都比较强的女性,对刚刚通过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的《物权法》应该是知道的。而《物权法》中的条文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如果真正施行此条文,那么拆迁人杨武和其妻吴苹是有权利处置自己的私有财产的,只要达不成拆迁协议,开发商就只能眼睁睁看着人家的房子孤零零地耸立在工地中央。

但事实上,《物权法》尚未正式施行,而重庆九龙坡区法院已裁定强制杨某搬家。于是有人认为,当开发商与杨某发生冲突,法院并没有平等保护归属于双方的物权。

但是,如果《物权法》已经正式施行,杨某的物权是否会受到平等保护?答案还是要存疑的!因为房管局要求强制拆迁的理由是杨某的房子“严重影响了城市形象”,将城市形象当作公益事业的一部分,强制杨某拆房就符合了《物权法》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这应该是九龙坡区法院强制杨某搬家的主要法律依据。

于是牵涉到一个问题,有没有一个得到广泛认同的公益框架存在,如何体现、确定公益,由谁来确认公益?物权从来就不是静态的独立物权,冲突通常发生于物权与物权之间,如果其中一种物权能任意为自己戴上公益面具,平等保护就是一句空话,戴上公益面具的物权其实就可以侵占其他物权。

由于界定的艰难,《物权法》最终没有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的界定,没有规定确认公益的合法渠道与合法程序,只能承认财产的合法归属权利,却无法真正保护财产的合法归属权利。譬如承认了杨某对房子的所有权,却没办法真正保护他对于房子的所有权,房子可能被强制拆除,因为强制拆除的一个重要理由是为了维护城市形象,出于公益需要。

所以,现在就应该研究、制定《物权法》的补充条款与实施细则,明确公益框架及确认公益的合法渠道与合法程序。届时,吴苹和成千上万的吴苹手中握有的将是一个更能保护他们物权的法律,而拆迁和被拆迁的和谐局面也将呈现。

[值班总编推荐] 以劳动谱写时代华章

[值班总编推荐] 青年的朋友习近平

[值班总编推荐] 让青春在科技创新中焕发更加绚丽 ...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