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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核开始动真格

2007-03-2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梁守泰 我有话说

    前不久,湖南浏阳市对39名在2006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公务员做出处理,辞退和拟辞退人员13名,其中已辞退7人,拟辞退6人。动真格的绩效考核在全市公务员队伍中产生了强烈震动。最近,广东省对公务员考核的基本原则、内容等作了全面规定,对考核结果的合理运用强调能上能下,对不称职等次的

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也许,不少人会认为“13”不是一个大数字。但如果把它放在被辞退公务员的人数上,恐怕就不是个小数了。因为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对不合格、不称职的公务员予以辞退,在各级各地是很少见的。按《公务员法》的“说法”,国家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可见,对公务员界定的“外延”很宽泛,党政群、公检法和所有行政管理部门人员均为公务员。所以,像浏阳、广东的做法,颇具广泛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

《公务员法》规定,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辞退。可见,浏阳的做法并不“新奇”,广东的举动也非“创新”。浏阳辞退和拟辞退13名人员,说明他们至少已经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然而,多少年来,在公务员管理中,除了严重违法违纪或受到刑事处分者外,又有哪些地方、哪级机关、多少人因考核不称职而丢掉饭碗呢?极少或几乎没有。正因为如此,浏阳和广东的“大动作”才成了新闻。

那么,全国几百万公务员是否百分之百的称职或合格呢?答案应该是否定的。实际上,公务员队伍就是一个大树林,什么样的人都有,我把它主要分为两大类型:一类是积极进取型。这类人年轻有为,前途光明,因而能够认真履行职责,工作踏实肯干,既为国家和人民做出贡献,也在为自己谋得一个好的职位;另一类是不求上进型。这类人员成分复杂,形形色色。他们有的浑浑噩噩,得过且过;有的被动应付,不思进取;有的违规从事第二职业,工作马马虎虎,热衷于自己赚钱;还有的甚至搞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存在腐败行为……显然,后一类里面肯定有不称职者,理应辞退。

严格考核制度,辞退考核不称职者,不仅是落实公务员法的必然结果,维护法律的尊严,同时还具有训诫意义。对于在职人员来说,可以使他们引以为戒,要求自己在其位谋其政,认真履行职责,全力为国家和人民服务,避免重蹈覆辙;对于被辞退者来说,是一个人生的教训,不管以后干什么,都要富有责任心,踏踏实实做事情;对于欲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来说,则是忠告他们做一个称职的公务员并非轻而易举,要有认真负责、吃苦耐劳的思想准备。而所有这些,对于我们的公务员队伍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都是有益的。

在许多地方和部门,公务员考核几乎百分之百的称职,显然是不正常和不可信的。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公务员所在单位和公务员主管部门“心太软”,总觉得人家好不容易端上“铁饭碗”,不忍心让其因考核结果差而丢掉,于是就一味迁就保护,只要不出大的问题就不与之“过不去”,谋求全部考核过关,达到称职以上等次。殊不知,这样做“老好人”倒不得罪人,但让这些不称职、不合格的公务员长期占着不该占的职位,无疑会玷污公务员队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

在公务员考核中动真格,并不仅仅体现在辞退环节上,更应体现在科学而又严格的考核过程中。辞退公务员当然要依法进行,慎重从事,避免引起矛盾和纠纷。按照《公务员法》的要求,公务员考核要遵循注重实绩的原则,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组织人事部门必须按照切实执行这些规定,确保公务员考核公平合理,让所有公务员口服心服,起到应有的促进、教育和惩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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