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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市场秩序从诚信做起

2007-03-3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石新河 我有话说

截至目前,我国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达132个。2006年我国出境旅游达到3450万人次,出境旅游人数每年以2位数增长,因私出境人数已占到80%。随着出境旅游市场的不断扩大,涉及旅行社和游客之间的各种纠纷也逐渐增多,由于缺乏统一的出境游合同文本,有的纠纷难以解决,使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受到了伤害,这种局面将在今后

得到有效缓解。

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了《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文本”),并于3月2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示范文本对组团社、旅游者、出境旅游服务、旅游费用、旅行社责任保险、离团、脱团、转团、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业务损失费和黄金周等12个词语定义进行了明确的阐述,廓清了众说不一的模糊概念,对旅行社的业务开展和旅游者的理性消费具有指导性。国家旅游局旅行社饭店管理司副司长薛桂凤对文本中的各项条款进行了解释。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要求组团社详细说明旅游行程中的吃、住、行、游、购、娱等服务内容,包括交通工具档次等级、住宿安排,景点游览内容、用餐次数和标准以及购物的停留时间等等,都需详细约定,同时规定对服务档次的描述不得使用不确定性用语;对旅游广告及宣传制品规定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具体落实了旅游者的知情权。文本细化了“旅游费用”的外延,具体列明了“旅游费用包括”与“旅游费用不包括”的内容,避免了双方的争议。规定组团社有义务在行前说明会上如实告知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和各项服务标准;所到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境外如果收取小费其惯例及支付标准、外汇兑换事项,以及应急联络方式等;

确保出现购物损失时能获得赔偿。组团社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同时,旅游者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组团社有进行索赔的义务,如果旅游者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

针对旅行社经营中拼团、转团情况较多,由此引发的纠纷和投诉也较多的问题,规定4项必备条件:一是必须取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在紧急情况无法征求意见时,组团社应在实施变更后,就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提供说明和证据);二是必须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三是受让旅行社必须是出境游组团社;四是出现服务质量等违约问题由出让组团社先行赔付;

旅游者可在短时间内领回退款或得到赔偿。规定了组团社在不成团的退费和违约金的支付均应当在取消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实施。对游客行前退团,组团社应当在游客办理退团日起5个工作日退还剩余费用。对成团人数有了约定,旅游者可以在旅行社不成团时就是否同意延期出团或转团作出选择。

旅行社的合法权益

在行程中发生纠纷时,旅游者必须履行减损义务,不得出现过激的抵制行为,否则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必须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以防止旅游者维权过度行为的发生;旅游者因故意或者过失,给组团社造成损失的,或不听从组团社及其领队的劝谕而影响团队行程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给出了黄金周的特别约定。双方可以在黄金周价格上涨的情况下重新约定解约的担责比例。由于黄金周价格上涨和机位紧张,为了确保团队的按时成行,应航空公司的要求,旅行社往往通过包机、包位或者预付机位定金等方式确保机位。由于团体价格优惠和定金罚则,组团社的以上付出均不能退回。如果旅游者此时行前退团,组团社遭受的损失比平常有较大幅度增加。这项条款的设定既符合旅行社的实际情况又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组团社和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

文本依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在第三章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分别明确了双方的违约担责范围和担责方式,对组团社的行为进行了约束,有效保护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组团社需要担责范围。在出发前30日以内取消出团的(按距离出团时间的不同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20%的违约金);

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或擅自改变行程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

擅自安排自费项目或购物的(组团社领队或者境外导游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安排旅游者参加本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的,应当承担擅自安排的自费项目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组团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还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在境外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

擅自转团的(旅游者在出发前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组团社全额退回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旅游者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的,组团社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

在第三方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组团社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者需要担责范围。

    旅游者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退团(应根据临近出发日的情况,按旅游费用总额5%-90%的标准赔偿组团社的业务损失);

由于故意或者过失,或不听从组团社及其领队的劝谕而影响团队行程,给组团社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旅游者超出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与组团社出现纠纷时,旅游者没有采取积极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需要重点说明的是,对于旅行社取消出团对旅游者构成的违约和旅游者退团对旅行社构成的违约,双方担责的方式和比例是不同的。组团社违约需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比例是旅游团款总额的2%-20%;旅游者违约需向组团社赔偿业务损失费,比例是旅游团款总额的5%-90%。这个比例的确定是根据《合同法》中“赔偿不应低于实际损失”的原则和“双方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而来,是国家旅游局同国家工商总局,以目前市场上多个目的地的多条线路为对象,进行大量的数据测算、考量后,慎重作出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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