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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时期性别角色的形成及其规律

2007-03-3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赵东玉 我有话说

从有关文献和考古发现的研究来看,人类对性别角色的认识经历了一个历史的过程,中国的先民也不例外。先秦时期,男女的性别角色由开始出现,到逐步清晰,再到基本确立乃至于进一步强化和巩固,就给我们留下了时而清晰时而模糊、时而深时而浅的发展痕迹。细绎这段历史,我们发现,不但可以找出人类在性别角色形成中留

下的或深或浅的历史痕迹,而且还可以总结出一些可以把握的规律来。大致说来,有以下几点值得重视。

首先,在男女性别角色的形成中,是从“男女无别”到“男女有别”,从“夫妇不别”到“夫妇有别”。先秦历史发展的轨迹表明,人们首先是在新石器时期开始局部地区分男女两性,而且这种区分的内容极为有限。研究发现,人们最早是认识到男女在生理、生育上的差别,觉察到只有女子才具有生育的能力,于是便注意凸显女性的某些生理或生育特征。与此相应,男子被认为是对生育无能为力者,只能以胡须等“性征”来表示男性。在这一时段的埋葬习俗中,多为母子合葬或男女多人共葬的葬式;在殉葬品的分布上,女子明显要多于男子。随后,人们逐渐认识到男子在生育中也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于是在葬式中就出现了夫妻合葬或父子合葬等新的埋葬方式。与此相应,由于女子要从事生育子女等活动,这就逐步限制了女子的劳动范围和活动空间,使得一些主要的户外劳动工作逐步固定为男子所承担。考古发掘表明,当时男子多从事外出狩猎、对外作战等需要时间和体力集中的工作,而女子就选择了一些采集、收割、缝纫等相对轻松的工作。从出土的这一时期的墓葬中也可看出,男女的殉葬品有了明显的差别,甚至男女在葬式葬俗等方面也都有了一些细微的差异。这就说明,男女已经从最初的蒙昧无别,逐渐发展到截然有别的性别区分(虽然其区分的广度并不大)。后来,随着私有制的发展,一夫一妻家庭的逐步稳定,夫妇对家庭财产权利的掌握首先是共同的“夫妇不分”,后来就出现了丈夫对家庭和家庭财产拥有更多权利的差别。这是由于婚姻形态中男子娶妻而女子嫁来,造成了女子为妇后较在本族为夫的男子对财产的控制权相对较小的格局。这种情况,在新石器晚期的考古遗迹中也有鲜明的例证。但是,随着个别家庭在社会生活中占据了控制权,一些男性军事和政治首长手中握有的权力持续膨胀,而同时社会也还没有提供一个稳定有效的机制来代理他所拥有的庞大权力,于是他就顺理成章地将手中权力分配给自己的妻室,随之就出现了妇为夫之助手甚而兼备不少男子所拥有的军事指挥官、土地拥有者等角色。商代的“诸妇”就是其典型的代表。然而,这种被《墨子・非攻下》认为的“有女为男”的情形,势必造成女性角色对男子角色的侵蚀,从而引发一系列的混乱。在私有制日趋成熟的男权社会里,这种对男性社会独占权的挑战,无疑是习惯于其社会角色的男子所不能容忍的。针对这种情况,周初就出现了严格区分“夫妇”角色的呼吁和实践。其具体表现就是,在周初强调“男女有别”的同时,还不失时机地切实贯彻“夫妇有别”。当然,由于夫妇关系的特殊性,“夫妇有别”的角色模式在当时乃至于此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还屡屡受到挑战和僭越,但维护这种角色模式的呼声变得日益强烈而执着,直到形成男女有别和夫妇有别的社会格局。

其二,以“男女有别”和“夫妇有别”为出发点,进一步发展和深化其内涵,终于形成了“男尊女卑”的角色定位模式。到了西周春秋时期,“男女有别”和“夫妇有别”的礼节规则强调和突出男女夫妇角色的种种“别”。主要包括标识系统的“区别”,如冠笄服饰、举手投足、劳动生活的外在区别和男武女色、男力女渐等内在区别;还有男女夫妇的隔绝之“分别”,如男左女右、男外女内、“男女异长”、“男女授受不亲”等具体设计(参见《左传》、《礼记》等书)。天长日久,进入到战国时期,男女的“区别”和“分别”就根深蒂固、习以为常,而且还进一步发展、深化。具体表现为,这种“分别”和“区别”将男女角色中的男子角色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主导地位日益强化,而对女性角色的适用范围逐步逼仄到狭小和原始的空间,只剩下取悦男子和生育的内涵,其劳动活动也仅只是一种辅助性的工作,难以与男子的角色内容和适用范围相匹敌,于是便顺理成章地形成了男主女次、男尊女卑的社会角色“差别”。

其三,先秦性别角色的变化,还经历了由自然到习惯,再到有意构建和理性化、制度化的历程。我们知道,性别角色出现之前,有一个前身――“性角色”。这个性角色,应当说基本上就是自然形成的,属于一种自然分工。之后,在自然分工的作用的基础之上,男女之间的差别和分别就逐渐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习惯。正是在这种习惯的制约之下,性角色逐步为性别角色的出现让出了位置。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当这种习惯的安排为人们所适应,并且日益被人们感觉和认识到它对人类秩序的种种制约所带来的便利之后,人们便开始有意加以利用,并进行逐步的拓展和深入的构建。这个过程,大致相当于夏商时期。到了西周春秋时期,性别角色分工已经成为男女、夫妇秩序的唯一模式。为了进一步制约个体家庭背景下夫妇角色的迁移(主要是夫之部分角色迁移到妇人角色中),“男女有别”和“夫妇有别”就正式地成为“礼之大司”和“国之大节”,成为国家意志和重大的礼节规则。进入到战国时期,这种男女、夫妇之别,进一步得到强化和完善,终于呈现为女子的“三从”之德和男女秩序的“三纲”雏形。很显然,这种细密而有序的角色安排,就是一种常规和制度化的集中表现。而更重要的是,这种角色差异的形成和它的长期存在对中国社会的发展产生了难以预估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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