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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让环境从“无价”到“有价

2007-04-0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冯蕾 我有话说

    曹明德:生于1965年,安徽庐江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导,法学博士后,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环境法学院专家,2005年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2006年荣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主要研
究方向为环境资源法学、经济法学。

记者: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谈到,要健全节能环保政策体系,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其中一个内容是加快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如何看待补偿机制建立的紧迫性?

曹明德:一般认为,生态补偿是指生态服务受益者对生态服务的提供者所给予的经济上的补偿。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建立就意味着环境使用从“无价”转变为“有价”。在改革开放后很长一段时间,西部地区充当的角色就是为东部地区及东南沿海经济特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输送各种自然资源及能源,以支撑其经济发展。西部地区又是我国江河源头、水土流失敏感地区和濒危物种的重要栖息地,是中国的江河上游、风沙源头,生态环境保护的成本高、投入大,为保护生态付出了较高的机会成本。而下游发达地区作为生态系统服务的受益者反而不用或者较少承担保护、治理环境的成本。由于生态系统服务的提供区域与收益区域在地理范围上的不对应,而且,这种生态环境的溢出效益没有能够得到应有的经济补偿,导致不同区域、流域的上下游之间在生态环境利益分配上的严重失衡,损害了生态服务提供者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和驱动力。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制度来调整生态服务提供者与受益者之间的环境利益关系。

记者:生态服务补偿必然会涉及到不同区域、不同省市的利益协调问题,这种补偿应当如何操作?

曹明德:西部地区的主导观点是应当建立长江中下游对上游的补偿机制,主要理由是西部地区保护生态和自然资源,是以牺牲短期的经济发展为代价的,而生态受益者是中下游地区甚至全国或更大范围,如果由此付出的保护成本或投入全部或主要由西部地区承担,难免有失公平。而持反对意见者认为,如果上游地区对下游地区造成污染也应当给予赔偿。因此,界定清晰明确的产权以及生态服务的提供者和受益者是确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前提之一。从国际经验及国内的实践探索来看,生态服务功能和自然资本的价值是可以评估和量化的,而且也形成了较为可行的测算标准或方法,这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自然科学和经济学基础。在补偿方式上,应注重国际合作和运用市场手段,如碳汇交易和清洁发展机制等来调整不同主体之间的环境利益关系。生态补偿机制应是一种多层次的机制,它既有全国范围、东中西部共同参与的方式,也有流域内、省区内的补偿方式。它在形式上可以有国家财政的转移支付、市场贸易、协商谈判、以项目为依托的资金支持、国家建立基金或者开征税收,所以生态补偿机制是一个严密的体系。一些地区通过协商合作的方式进行了成功探索,例如,北京市为保护城市水源地,与河北省的承德市和张家口市进行流域水质保护合作。北京市密云水库上游的潮河发源于承德市丰宁县,流经滦平县进入北京。从1995年到2004年,北京每年向潮河流域的丰宁县、滦平县提供水源保护资金208万元以上,累计超过1800万元。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还提供320万元资金,支持丰宁、滦平县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承德市政府通过植树造林、围栏种草、限制放牧等措施提高了林草覆盖率,减少了向潮河的泥沙输送量。同时,对企业水污染进行治理,关停了40多家污染严重的企业,减少了潮河的污水排放量。

记者:生态环境的使用需要从“无价”变“有价”。然而,当前一些地方领导单纯追求GDP,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的增长。如何改变这种环境“无价”的意识从而推动补偿机制的建立?

曹明德:要彻底扭转一些地方重经济指标、轻环境保护的倾向,必须创建和完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其主要内容就是从法律制度上确立由生态服务功能的受益者支付生态效益的相应费用,解决无偿享有生态服务或环境效益的问题,并弥补生态环境保护者的损失。同时,在法律上进一步完善由生态环境的破坏者承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负外部性或将外部性成本内部化,并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重罚,加大其违法成本,使违法行为在经济上不具有成本效益。诚然,中国政府目前的生态补偿政策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政策与法律相比缺乏安定性、连续性与强制性。因此,法律制度是必不可少的“硬约束”。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生态补偿的基本法律或行政法规,以对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主体、对象、范围、标准、方式、资金来源等作出总体性规定。已有的生态补偿规定都是散见于一些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之中,对生态补偿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妨碍了生态补偿法律的有效实施。如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尽管我国每年投入森林生态建设的资金可观,但终因管护差而收效甚微,出现“只建不管、管又无力”、“边建边伐、伐又难罚”等现象。因此,要解决生态服务提供者与受益者之间在环境资源利益分配上的不公平问题,应该尽早实现在生态补偿领域的国家层面的立法,明确补偿主体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记者:需要获得补偿的,大多是欠发达地区的农民群众,而需要作出补偿的,通常是政府、企业、城市居民。如何在法律和政策制定时更加突出公平?

曹明德:应该把生态可持续性、社会公正、代际公正以及受益者补偿原则作为法律及政策制定的原则。从国内的角度考察,一国内部富人与穷人之间在取得、利用自然资源方面存在着不公平、不平等现象,富人们占有、消耗的自然资源明显高于穷人。因此,富人应当承担更多的生态环境责任。这可以通过环境税收如消费税、各种资源税等来体现生态正义和社会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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