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聘律师要签约 切勿口头约定

2007-04-23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对于不太了解法律知识的当事人来说,聘请律师打官司会带来很大帮助。”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徐庆礼说,“但聘请律师一定要注意很多细节。比如,当事人应当与律师签订书面合同,对包括收费在内的诸多事宜作出明确约定,否则可能打赢了旧官司又惹上了新官司。”

新华社的报道说,4月9日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当事人与律师的“付费”争议案件。2005年6月,家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下简称莫旗)的任某,聘请呼伦贝尔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一起民事案件,当时双方未签订书面代理合同。

案件审结后,任某先后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2006年4月,该律师事务所向莫旗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任某按《内蒙古自治区律师服务参考收费标准》中涉及财产关系10万至50万元的按5%至4%的标准收费中的5%的标准支付代理费。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当时双方未签订代理合同,对收费没有明确约定,故应按《内蒙古自治区律师服务参考收费标准》的中间数值即按诉讼标的的4.5%收取代理费较为合适,故判决被告任某给付原告某律师事务所代理费16000余元。

一审判决送达后,任某觉得委屈,认为他经朋友介绍去了该律师事务所,双方当时口头约定律师代理费为5000元。于是,他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任某主张经人介绍双方约定代理费5000元,提不出任何证据予以佐证。因任某和律师事务所对收费数额未做书面约定,故本案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律师服务参考收费标准》中的标准收费,一审法院判决按诉讼标的的4.5%收取代理费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任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审判决。

徐庆礼说:“这起‘付费’争议案件,给当事人敲响了‘法律讲究书面证据’的警钟。聘请律师也要依法签约,切勿口头约定惹上付费官司。”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