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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应当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按可供分配财产总额比例取酬

2007-04-2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袁祥 我有话说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这两个针对企业破产法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对管理人的指定和监督以及管理人报酬分配的方式。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指定管理人。除企业破产法和本规定

另有规定外,管理人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数量和企业破产案件数量,确定由本院或者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

据了解,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制度在我国是一项全新的制度。担任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需具备高于一般中介服务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为保证管理人产生的竞争公平,避免这一过程中发生有损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这一司法解释采取分散权力、随机确定、权力制约、加强监督等方式,确保相关人民法院在编制管理人名册、指定管理人时,公正行使权力,从而促进管理人市场的良性竞争。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明确,管理人报酬按可供分配的财产价值总额按比例收取。

据介绍,从国际上一些国家的做法看,确定管理人报酬的方法主要有两种:按时间计酬法和按标的额计酬法。前者根据管理人工作时间计酬,后者根据债务人财产按照一定比例计酬。

这一司法解释明确,管理人报酬规定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作为计酬标的,并分7段规定了管理人报酬的上限比例。其中,最低一段是“不超过100万元的”,在12%以下确定,而最高一段“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企业破产法和这两个司法解释将同时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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