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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征收权与公民物权冲突需要法律智慧

2007-04-2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张宏伟 我有话说

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新出台的《物权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在我国,国家的征收权主要靠行政机关来行使,

因此,一般将征收界定为:国家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以强制方式取得公民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同时,行政机关应给因征收而造成损失的相对人以公平的补偿。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正是行政机关行使征收权的表现之一,屡屡引发与公民物权的冲突,因而饱受社会关注。解决征收权与公民物权的冲突需要建立两者利益的平衡机制和寻求法律的智慧。

征收权与公民物权的冲突

物权是维系人类自由与尊严的根基,也是人类谋求生存与发展的一项重要权利。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明确了公民物权的法律地位,并为完善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不过,宪法和民法对物权的保护不是绝对的,进入现代社会,政府由消极转为积极,国家开始强调个人的社会义务,对私有财产的限制逐渐加强,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153条规定,“所有权负有义务,于其行使应同时有益于社会公益”。在立法者看来,财产权是负有社会责任的,公民行使其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换言之,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抗私人的财产权利,财产所有权人必须履行从公共利益的需要出发而对所有人所强加的义务。这种对物权的限制常常被西方学者视为“物权的社会化”,这表明物权由个人主义本位向团体主义本位转变。征收的核心在于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无需征得财产权人的同意,根据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取得私人财产,是对私人物权的强制剥夺与限制。这体现了征收权与公民物权的冲突,亦即体现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如何既保障征收权的正当合法行使,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又能防止征收的滥用,有效地保护公民物权,实现二者的利益平衡,这是需要我们认真研究的课题。

平衡征收权公民物权路径

准确界定公共利益。《宪法》和《物权法》将征收的目的规定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是征收权行使的必要前提,也是衡量其合法性的标准。一些引起广泛关注的“钉子户”事件,争执焦点之一就在于如何认定“公共利益”。一些业主以开发项目的商业性来否定其拆迁的公共利益性质;地方政府则以关系当地居民生活质量来论证其公共利益性质。那么,公共利益的认定需要具备那些要件?以何种程序予以认定?《物权法》针对现实中严重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违法行为,创设了各种法律对策。但是《物权法》并未对究竟何为“公共利益”作出准确定义。对于如何准确界定公共利益,有些国家比如日本采取列举的方式,通过法律详细列举了公路建设、停车场建设、公共汽车客运设施、河川拦河坝、运河用设施、航标以及水路测量标志、轨道设施、农作物保护、农地改造与综合开发等农用设施、石油管道设施、港湾设施、供水设施及公用下水道等设施、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建设的办公场所等等属于公共利益。但是,如此详尽的列举也无法有效地解决问题,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公权力可能会退出原先属于它管辖的领域,反之,原本属于私权的领域则可能逐步为公权力所干预,并且具体类别亦很难做出明确的界定。笔者以为,或许我们可以运用物权民主的机制来探索公共利益的边界,引入一个程序性条款,运用民主决定的结果来界定公共利益的底线。换言之,只要位于某个区域的权利人,通过法律程序表达的多数意见认定某个事项属于公共利益,那么它就是公共利益。这从国外国内的经验看都是可行的。

确立公平补偿的标准。征收补偿是指政府合法的征收行为,使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由国家承担补偿责任的制度。它是平衡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制度设计。尽管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私有财产“宽容地干预”,但必须以给予相应的补偿为代价。惟其如此,宪法和民法所保障的私有财产权才能得到真正的尊重和维护,有助于协调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于一个良性的法律和社会秩序之中。我国《物权法》第42条第2款和第3款分别规定了“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但是,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尤其是房屋拆迁补偿,普遍做法是让开发商直接和拆迁户发生关系,这实际上是政府在转嫁自己的责任和风险,也引发了各种社会矛盾,因此,为了限制公共利益的滥用,有一个法律的智慧,就是把法律上相应的适当的补偿解释为充分的、及时的、有效的实际损害赔偿。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在衡量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后,公平地决定补偿,才是一条有效的路径选择。

完善正当的程序制度。没有正当的程序,政府权力的滥用就不会遇到任何障碍,一切法定权利都将因其不具可操作性而变得毫无意义,人们也会因为权利的虚幻性而丧失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宪法》缺乏对国家征收、征用私有财产需要经过正当程序的规定,而《物权法》对各种土地、房屋的征收行为也没有程序性控制。为了进一步推动征收的规范化和法治化,必须加强征收的程序建设。其核心是完善征收过程的公众参与和公民权益保障,落实征收过程中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民通过行使程序抗辩权和防卫权,制约和抗衡政府的征收权,有效地保护自己的财产权不受政府的非法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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