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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

2007-04-2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金振蓉 我有话说

继24日国务院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后,25日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宣布,《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试行 》将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政府部门发布的第一部有关信息公开的规范性文件。

人民群众是环境保护最大的利益相关人,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的凸显,公众参与环保的热情不断提高。他们要求获得更多的环境信息和知情权,要求政府和企业公开其环境信息的呼声也不断增强。在2006年环境人物评选中,研究环境问题的马军,因编制“中国水污染地图”,将环境污染信息以清晰独特的方式传达给公众而高票当选,表达出人民群众对环境信息的强烈需求。

作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基础性条件和公众环境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获得环境信息知情权是确保公众参与的重要环节。当前,一些地方在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这对矛盾中,还存在着顾此失彼的情况。在发展经济的冲动下,一些地方固定资产投资居高不下,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屡屡上马,造成环境污染事故频繁发生,环境投诉每年以30%的速度增长,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几个主要因素之一。一方面是公众的环保诉求日渐提高,一方面是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明显被忽略。在这种情况下,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架起公众与政府之间沟通的桥梁,让公众行使环境监督权,有利于政府、企业、公众各方寻求经济发展与保护环境的平衡,促进相互间的理解与沟通,在良性互动中促进和谐。

环境信息公开是建设透明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必备条件。当前,各级政府正在积极加强自身改革,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办法》的发布,有利于加快政务公开的进程。以往职能部门在环境信息的公开方面,存在着单方面“供给”情况,发布什么,发布多少,怎么发布都由自己说了算,更有些职能部门以保密、不便为由,隐?环境信息,一些地方政府更怕公布了环境信息后要承担治理的压力,或者怕公众了解环境实情后妨碍经济发展。《办法》明确了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程序和责任,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约束力,为环境信息公开提供了制度保障。

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最有力的支持之一,是解决我国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近些年,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环保风暴”,“区域限批”等环保措施,无一不是在公众参与下在环保事业方面取得的积极成果。而在一些环保案例中,正是由于信息的缺失和不完整才造成了公众不必要的误解。因此,环境信息公开,尊重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将有助于我国公众参与民主决策能力的提高,也有助于我国决策民主化的进程,从这个意义上说,《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试行 》的发布,具有开创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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