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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艺团体的转企改制与政府作为

2007-05-1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于平 我有话说

  在文化事业、文化产业“两手抓”的当代文化建设中,我们的演艺团体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可经营性文化单位的“转企改制”是当前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关键点

自新世纪开始启动的新一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对既往的宣传、文化事业单位如何整改有了个大致的梳理。一般说来,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文化宣传部门(

比如报社、电台、电视台)和满足人民大众基本文化权益的公共文化部门(比如图书馆、博物馆、群艺馆)保持事业单位属性;其余文化单位则逐级逐步“转企改制”――成熟一个,转改一个。但我们注意到,演艺团体的文化体制改革似乎并不依从上述规则。比如说,率先“转企改制”的演艺团体恰恰是在基层服务于人民大众基本文化需求的区县级剧团。这似乎说明满足人民大众对演艺文化的需求不必非是“公益性”的。又比如说,有的作为“转企改制”试点单位的演艺团体恰恰是最应具有“公益性”的儿童剧团。这又似乎说明我们并不担心“营利性”演出会冲淡演艺产品的社会效益。

实际上,对于演艺团体的国家扶持,其着重点在于“国家水准”和“民族特色”。并且,这种具有“公益性”的国家扶持,并没有申说一定要保持被扶持团体的事业单位属性。已然“转企改制”的某省京剧院团,经评估成为“国家级重点京剧院团”后并没有重新“变企业为事业”就说明了这一点。也就是说,国家对演艺团体的“公益性”扶持,今后可能主要是“项目扶持”而不是“体制扶持”。不少地方戏曲、曲艺团体期待通过成功“申遗”来维持事业单位属性,至少在目前看来是不切实际的想法。这是因为,在中央要求加大力度、加快进度的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可经营性文化单位的“转企改制”是关键点。

毫无疑问,演艺团体是“可经营性文化单位”,但就“转企改制”的体制改革而言,用基层文化管理干部的话来说,是“外部压力很大,内部动力不足”

“外部压力很大,内部动力不足”,的确是演艺团体面对“转企改制”这一改革课题的真实写照。按说,文化体制改革的目的是解放文化生产力并促进文化生产力的发展,由此而带来文化产品的极大丰富与普遍繁荣。但对于大部分演艺团体而言,似乎并没有要从“事业体制”中“解放”出来的愿望,因为这一体制对它们来说目前还不是束缚而是依靠。也就是说,当我们的演艺生产力发展到必须挣脱既往生产关系的束缚之时,“转企改制”才会有足够的“内部动力”。

当下文化体制改革的推动者已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特别强调演艺团体的“转企改制”要积极、稳妥,要“成熟一个转一个”。事实上,演艺团体“转企改制”的“内部动力”不足,不是对演艺产品的“可经营性”有所狐疑,而是对如何经营这种特殊的精神产品,如何通过经销精神产品而营利缺乏可以追随的向导――一些“转企改制”的试点单位似乎也未能显示,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获得了怎样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与步履艰难的“存量盘活”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演艺团体的“增量萌生”显得意气风发――特别是与旅游景观相结合的演艺生产,已成为虽文化含量偏低、但产业利润颇丰的文化产业。“增量”的意气风发和“存量”的步履艰难说明,“企业体制”的演艺团体能在“可经营性”上更好地发挥主观能动性。但我们目前的难点是,如何使那些作为事业单位的演艺团体“转企改制”的条件成熟起来。

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及其相关部门,要把演艺团体的“转企改制”当作一件社会性的工程来做。为此,我们不仅要帮助演艺团体逐步成为一个“成熟的”市场主体,而且要尽可能地去帮助营造一个“成熟的”市场氛围

帮助演艺团体成为一个“成熟的”市场主体,不是仅仅促其“转企改制”便可一蹴而就的。可经营性文化单位的“转企改制”之所以成为当下文化体制改革的关键点,一方面说明它是“要点”而另一方面也说明它是“难点”。一个在几十年“事业体制”下从事“人类灵魂工程”建设的演艺团体,要完成公益性经营向营利性经营的转变,既关涉到生产者对产品属性认识的观念转变,也关涉到生产资料对产品成本影响的效益转变。因此,演艺团体作为市场主体的“成熟”,一是无法负担既往“事业体制”沉淀下来的不再从事演艺生产的生产力成本,这当然要依托比较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来解决;二是应当改善既往“事业体制”对生产资料严重投入不足的状况,特别是妥善解决作为演艺团体生产车间和经营门市的“剧场”的状况。演艺团体的成员,作为生产力的构成来看并不都是“劳动力”,不少成员是作为“劳动对象”而存在的。因此,演艺生产的组织,应当由档案管理、经岗位管理而走向具体产品生产的项目管理。而只有让剧团拥有剧场,才有可能逐步实现“铁打的剧场流水的剧人”的项目管理。

与帮助演艺团体成为较为“成熟的”市场主体相关,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及其相关部门还应尽可能帮助演艺团体去营造一个较为“成熟的”市场氛围。当下较为急迫要做的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政府应设立为公益性演艺产品“埋单”的财政专项。这不仅是演艺产品由陶冶情操向娱悦性情转变过程中经济效益的必要补充,更是促使演艺产品步入市场后坚持社会效益的必要保证。其二,政府应协调演艺产品被视屏传媒使用后的价值支付。演艺产品的经营及其价值实施,仅仅依托于“剧场”并视其为唯一的“市场”显然是不够的,政府应通过“版权法”来保障演艺产品全部价值构成的有效实现。其三,政府应鼓励社会资金有偿或无偿资助演艺团体和演艺生产。其实,这种资助最大的受益者只能是整个社会。因为演艺产品将对社会大众产生积极的影响并从而提升社会大众的文化素质和精神涵养。

演艺生产“企业经营”理念的确立,意味着必须进行成本核算并追求产品效益。政府应利用经济杠杆引导演艺生产追求社会效益并为社会效益显著的演艺产品“埋单”

演艺团体的“转企改制”,是建立在演艺生产“企业经营”基础上的。演艺生产确立“企业经营”的理念,就是确立成本核算和经营利润的理念。但是,演艺产品是特殊的商品,这个“特殊”不只是说演艺产品的生产是复杂劳动,应当有较高的价值实现;而且是要认识它对人的精神境界、精神气质、精神风貌的作用和影响,不能唯利是图、见钱眼开。虽然我们强调演艺产品的生产应追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但演艺产品经济效益的实现并不与其社会效益的追求成正比。报载“十几个《三峡好人》不敌一片‘黄金甲’”,产业利润高而文化含量低的演艺产品在当下演艺经营中较为普遍地存在。

为什么演艺产品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不能成正比?关键在于大众的文化消费取向――即大众主要为自己的精神休闲而非性情陶冶“埋单”。当下许多演艺产品“泛娱乐化”倾向的出现,是大众消费需求引导演艺生产的结果。当下对观赏效果的过度追求,使我们的演艺似乎正在向游艺蜕变:我们在贴近滑稽时渐渐远离了崇高,在贴近快感时渐渐疏淡了美感。极端的“泛娱乐化”甚至以“调侃政治、戏说道德”来娱乐。事实上,任何演艺产品都不会只产生“经济效益”。诚然,没有经济效益的演艺产品,其社会效益的实现也无从谈起;但许多只关注经济效益的演艺产品,其社会效益可能趋于零甚至是负数(负面价值)。为改变演艺产品追求浅近、短暂的经济效益而忽略社会效益的状况,政府不能只停留在一般的口头号召、文字宣讲上,而应利用经济杠杆引导演艺生产追求社会效益并为社会效益显著的演艺产品“埋单”。以经济杠杆调控精神产品的生产,是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演艺产品社会效益的必要举措。

当演艺生产不得不面对、正视市场规律之时,我们既往的艺术规律遭遇到严峻的挑战。如果把艺术规律理解为生产可经营并可营利的艺术产品的规律,我们就有可能找到艺术规律与市场规律的联结点

可以说,强调某种艺术样式或艺术流派的历史传承性和品格神圣性,强调其不能、也不必为当下的大众需求和市场规律做些许变异,是许多已经或正在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演艺样式的艺术主张。在演艺产品生产的市场规律和艺术规律之间,我们通常认为所谓市场规律是顺应当下大众的需求去进行艺术生产,而所谓艺术规律是艺术家们认为艺术产品从来如此并理应如此的认知。于是,市场规律又成为看“热闹”的门外人的需求,而艺术规律则是看“门道”的圈内人的守望。当然,艺术规律可理解为艺术美创造的规律,但艺术有恒久不变之美吗?恒久不变的艺术有“创造”可言吗?我们可否将艺术规律理解为生产可经营并可营利的艺术产品的规律呢?

事实上,任何一种艺术样式的创生和发展都没有恒久不变的规律。一部艺术史从多方面证明,真正的艺术规律就是不断地突破旧法则,创造新法则。创造性才是促进艺术样式不断变异的深层法则和根本规律。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某种新的艺术样式的出现,正是既往的艺术规律在当下市场规律中不断调适的产物。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不妨说,市场规律其实是新的艺术规律的接生婆和催化剂。从市场规律的视角来理解艺术创新,可以看到实现有价值的艺术创新需关注两个重点:一是艺术创新只有在解决时代需要解决的课题时才具有真正的价值;二是艺术创新必然是在历史和时代给定的条件下进行的。就某种意义而言,时尚性乃至前卫性追求是市场规律使然,大众化乃至通俗化取向也是市场规律使然。不过我们不必担心,演艺生产再“前卫”的追求也不可能完全摆脱“温故知新”、“继往开来”的历史维系,再“通俗”的取向也不可能完全无视“以技载道”、“寓教于乐”的民族体认。事实上,如果我们无视演艺生产的市场规律,我们就不会有演艺团体成功的企业经营,我们也不会有真正有价值的艺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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