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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侵权就是对人民犯罪

2007-05-1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梁捷 我有话说

    反渎职犯罪需要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渎职侵权犯罪的特征和表现形式。图为观看反渎职犯罪宣传板的群众。(资料照片)

2007年5月10日,反渎职侵权宣传月活动正式拉开序幕。

最高人

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表示,这次活动,就是要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让更多人知道:

不揣腰包也可能构成犯罪;

乱作为或者该作为不作为,也可能构成犯罪;

“好心”、“为公”办了坏事,也可能构成犯罪。

渎职侵权也是犯罪

“失职就是渎职,渎职就是对人民犯罪。”――这是中国反渎职侵权网上的一句口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这些行为均构成“渎职侵权罪”。渎职侵权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一样,都是职务犯罪,是腐败现象的突出表现。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共54个罪名,其中渎职侵权犯罪42个罪名。

安徽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陈晓燕说,当人们已经普遍将贪污贿赂看成是“罪”的时候,渎职犯罪还被不少人认为是“错”,实际上,从某种程度上说,渎职侵权犯罪比贪污贿赂犯罪的危害更大。一个漠视人民生命财产的干部,一个遇事全凭“拍脑袋”决策的干部,一个放过了安全隐患的干部,他所带来的危害更是难以估量的。更有甚者,不少渎职犯罪背后往往隐藏着权钱交易,行为人贪图行贿人送上的“小钱”而出卖国家利益,放任巨额国有资产流失。

需要我们特别警惕的是,公众特别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渎职侵权犯罪危害的严重性认识存在误区:认为只要钱不进个人腰包,就不是犯罪;即便违法了,还美其名曰:“好心办坏事、失误难免”;给国家、人民财产造成损失了,还轻描淡写地认为是“交学费”或者“花钱买教训”;甚至以集体决策为由,认为“法不责众”,正是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不拿违法当违法、不拿犯罪当犯罪”的现象屡有发生,致使相当多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被忽视、被容忍、被“谅解”。有的领导干部对发展经济、鼓励创新与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关系认识模糊,片面强调保护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对办案工作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甚至法外讲情,为犯罪嫌疑人开脱责任。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阻力大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渎职犯罪祸国害民

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严重损失,是渎职犯罪最常见的社会危害。自2003年以来,检察机关查办的各类渎职犯罪,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57.3亿元。一次广东省兴宁市大兴煤矿透水事故,即造成12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700多万元。

这类渎职犯罪,往往是因为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违法决策,或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企业破产以及重大矿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从个案数额上看,近年来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几千万、上亿元损失的案件已不鲜见。”王振川沉痛地说。

渎职犯罪严重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例如,湖南省娄底市原常务副市长易佑德滥用职权,造成8200万元住房公积金损失。

渎职犯罪还严重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安徽、福建、浙江、四川等地工商、质监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和放纵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导致出现安徽省阜阳市假奶粉案,人民群众深受其害;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农业执法人员放任假农药在市场销售,玩忽职守,导致4000亩小麦绝收。

渎职犯罪,特别是司法人员的渎职失职犯罪,还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司法权威、践踏了法制尊严。

“有的在金钱私利的诱惑下,徇私枉法、枉法裁判;有的滥用司法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的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弄虚作假,歪曲事实,侵害当事人权益;有的利用执行刑罚、监管改造职权,徇私舞弊,非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等”。除了列出这些表现外,王振川还特别指出,有极少数司法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犯罪的“保护伞”,甚至直接参与犯罪,严重破坏了社会的稳定。

渎职犯罪在破坏司法公正的同时也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王振川一针见血地指出:“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司法、行政执法过程中,作风粗暴、耍特权、逞威风,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手段残忍,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在渎职犯罪中,领导干部尤其是县处级以上干部犯罪增多,更值得我们警惕。2003年1月至2007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渎职侵权犯罪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共立案查办1341人,其中县处级干部1285人,厅局级干部55人,省部级干部1人。

王振川指出,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人员虽然是极少数,但这些犯罪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危害民主法治建设,侵犯人民群众利益,阻碍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和谐社会建设,也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损害了党和国家机关的公信力。

反渎职侵权要把好几大关口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背后往往隐藏着渎职犯罪。检察机关把反渎职侵权犯罪的重点放到重大安全事故上。针对近两年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频发,特别是矿难事故突出,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极大危害,而具有监督管理职能的责任人得不到应有的处理,导致责任事故不能得到有效遏制的状况,各级检察机关强化了对重大责任事故背后渎职犯罪的查处力度。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介入重大伤亡事故调查1383起,立案渎职犯罪嫌疑人629人,法院已作出有罪判决247人。检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对负有监管职责的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彻查事故原因、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市场监管,是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药品安全、金融安全和生产资料质量的重要关口,各地检察机关查处了一批负有市场监管职责的行政执法人员严重渎职,危害市场管理秩序的渎职犯罪案件。其中包括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检察院查办了永州市药品监督局稽查办主任杨有健放纵制售伪劣商品行为案;株洲市检察院查办了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行长文绍明、市银监局副局长李晋等人不正确履行金融监管职责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00余万元,间接经济损失1.5亿元的玩忽职守案。

坚决维护司法公正。去年,检察机关共查处徇私枉法案363件425人,查办民事行政审判枉法裁判案87件98人,查办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18件19人,查办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14件15人。

同时,检察机关还立案侦查涉嫌渎职犯罪的税务人员438人,为国家挽回了巨额税款。

产权交易过程中的渎职犯罪被列入检察机关查处范围。检察机关针对城市改造中的突出问题开展了专项治理工作,查办了宽甸满族自治县房地产管理处处长牟智波、房地产交易所所长陈宏新等人在办理房屋贷款抵押登记时玩忽职守,导致被骗贷近1700万元,造成经济损失1300余万元等一批不法分子钻制度缺陷的漏洞,或以商业贿赂等手段导致主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玩忽职守,造成国家巨大经济损失的渎职犯罪案件。

此外,检察机关还集中查办了社会保障机制运行中的渎职犯罪案件。先后查办了娄底市原常务副市长、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主任易佑德滥用职权,导致8200万元住房公积金全部损失等系列案件。

记者了解到,2003年1月到2007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9351件35011人。在上述案件中,各级检察机关共起诉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8200人,法院作出有罪判决12392人。

“检察机关开展反渎职侵权工作,并不是抓的人越多越好,我们的根本目的是要通过法律监督和宣传教育,让广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习法律、遵守法律,预防和减少犯罪。”王振川表示,“要通过宣传,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了解和掌握有关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刑法规定和立案标准,自觉做到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秉公执法,从而推动依法治国进程,提升依法管理国家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社会事务的水平;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渎职侵权犯罪的特征和表现形式,举报渎职,控告侵权,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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