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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呼唤约束机制

2007-05-1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任生心 本报通讯员 刘银科 我有话说

2001―2005年中国能源年均消耗增长率为13.4%,高出世界平均值(3.1%)10.3个百分点。据保守预测,2020年当我国GDP达到4万亿美元时,当年能源需求总量将达到26.7亿t标油(折合40亿t标煤)。中国建材工业技术情报研究所副所长兼总工程师崔源声对记者说,据北京市节能环保中心统计:2004年北京的能源消费总量为5

085万t标煤,比2003年增长11.3%。

当前,北京的采暖建筑一个采暖季耗能指标为20.6W/m2,而同等气候条件下的瑞典、丹麦、芬兰这一指标仅为11W/m2,北京的建筑供暖能耗是上述国家的近两倍。

从市场经济的角度看,建筑节能的主体是投资商和业主。北京市长期以来沿袭的供暖包费制,都是按建筑面积收费,节能建筑少用了热能,但不得少缴纳供暖费,高耗能建筑多用了热能,并不多缴纳供暖费,供暖费由政府或企业缴纳,热能费收缴多少与业主没有关系,供热单位也没有外在压力(亏损了由政府补),房产主和居民都不能分享到节能的经济效益,大大挫伤了推动建筑节能的积极性。

建筑节能是贯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已纳入“十一五”工作规划。崔源声建议:政府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的框架基础上,以实施节能65%为基点,制定可操作性强的管理条例,同时要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和节能基金。

崔源声说,作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必要配套法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规建设方面的不足和缺失。如研制推广户用远程能耗计量仪表(冷表、热表、水表、电表、燃气表等),严格限制采用浪费能源和污染环境的分户型燃气取暖锅炉,大力推广中央空调的“换季切换(运行设备)”制度规程等。目前我国《能源法》中,对建筑节能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没有专门的民用建筑节能的法律。虽然建筑节能的声势造得很大,但是推进建筑节能实际上无法可依。而发达国家的建筑节能工作早已走上法治化道路。

崔源声建议,应建立一支节能执法队伍(该机构可作为能源局综合管理部门的下属单位)。由市和区县两级设立专项资金,可考虑吸引社会公益资金和捐助,落实节能监管工作的经济支撑。同时要完善建筑节能法规体系,修订和完善地方节能法规,实施能耗标准和标识制度,应随着中国和世界能源形势的不断变化,适时作必要修正。设立节能基金,政府部门应予以研究。加快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尽早实行供热商品化。

现行按居住面积收取采暖费的制度极不合理,体现不出透明性、公平性、公正性,导致?藏在群众中的节能积极性很难发挥,建筑用能浪费极大。建议所有建筑安装热计量表,像用水有水表,用电有电表一样,按实际消耗的资源量公平收费。

在公共建筑和政府机构建筑中,严格控制供热及制冷标准,冬季室内温度不能超过18℃,夏季空调控制在26℃以上,保证节约用能。针对城市燃煤采暖耗能大,污染严重,对燃煤采暖住户要进行统计和分布调查。要加快改造靠燃煤取暖的居民住宅步伐,采取先易后难、成片改造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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