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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指出 用奖学金还助学贷款的做法不合适

2007-05-2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郭扶庚、练玉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5月25日电在教育部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王旭明介绍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操作程序,并表示学校扣发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用奖学金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做法是不合适的。

王旭明介绍,2005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条第3款明确规

定,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权利。学校扣发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用奖学金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做法是不合适的,希望遇到这样问题的学生就有关具体事宜与学校协商,或者到所在学校的主管部门反映情况。高校应下大力气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后的管理工作,督促借款学生按时足额还款,有效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健康、持续发展。

新闻发言人介绍,一般来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可按以下程序操作:第一步,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校的机构提出申请,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等材料,如实完整填写,并准备好有关材料,一并交给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机构;第二步,学校机构进行贷款初审;第三步,经办银行在收到提交申请和信息表以后在20日以内完成审查;第四步,贷款申请被批准之后,学校根据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名册,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等工作,并提交经办银行;第五步,贷款发放。

另据介绍,原则上高校进行助学贷款是按照当年在校总人数的20%确定的,平均到现有的每个班级大约是5到6人。如果学校严格执行了2005年7月份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2005到2006年度的国家奖学金应该在2006年底前就发放到了获奖学生手中,执行的标准是每年每次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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