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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车”司机致人受伤 雇车主人掏钱赔偿

2007-06-04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为了争店面双方发生争执,“黑车”驾驶员帮“主人”强行搬运货物,不顾对方阻拦,无意将对方原本残疾的手臂扭伤,慌乱中“黑车”驾驶员逃逸。受害人周女士一纸诉状将雇车人王某一家告上江苏省宜兴法院丁蜀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等18435.60元。

是雇佣关系还是运输合同关系,成为本案审理中的焦点。

原告认为,侵权人尽管是“黑车”驾驶员,但那个驾驶员是被告一家临时雇佣的,与被告是雇佣关系,故雇主应对雇员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则辩称,因为该纠纷是原告无故阻拦被告搬运东西而发生,被告与原告没有肢体上的接触,根据侵权行为的规则原则看,首先侵权人应有过错,被告对原告的受伤并不存在过错,侵权行为人是驾驶员,即原告的受伤与被告方没有因果关系。另外,其与驾驶员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并不是原告所说的雇佣关系,驾驶员并不是其雇员,其也根本不认识该驾驶员,其只是让驾驶员帮忙运输货物,他们也不需要他来帮忙搬货。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法官对双方进行了耐心调解。首先从法理上解释:雇佣关系是雇主与雇员约定在一定期限内雇员为雇主提供劳务,并由雇主给付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驾驶员向被告提供劳动力(包括运货和搬货),由被告支付报酬,事实上形成了雇佣关系。按照有关司法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使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退一步说,即便他们之间不构成雇佣关系,那驾驶员应视为为被告提供无偿劳务的帮工人,按照法律规定,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被告的赔偿义务是在所难免的。法官再从情理上分析:原告确实也受到了伤害,本身也是残疾人,生活上很困难,这次受伤对其经济及精神都带来很大伤害,人与人之间应以和为贵。最后,在法官的明理说法下,双方和解,被告支付了10000元赔偿款。(汪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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