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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给良心留一条回家的路

2007-06-1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舒圣祥 我有话说

云南省晋宁县农民余有在昔日“狱友”张洪林的撺掇下参与“哄几个娃娃诈点钱”。连哄带骗将3个孩子带走,随后敲诈15万。在并未索要到钱财的情况下,良心发现的他将身上最后的20元钱给了孩子们,教他们一遍遍背熟了回家坐车的路线,自己步行了三个小时回家。

2007年5月24日,云南省呈贡县人民法院以绑架罪判

处余有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决一出,评论四起。有人怀疑这一判决是不是太重了?

夜晚的山上很凉,两人不但把车里的暖气打开,余有还脱下外套盖在年龄较小的朱清和段霄身上;临走前,3个孩子还依依不舍地说“叔叔再见”,并邀请他下次去家里玩――从这些细节里,我们不难看出,绑架行为并没有造成什么实质性的伤害。让余有感到难以理解,也是让人们感到疑惑的是:绑匪没有伤害孩子,也没有索要到钱财,还将孩子们安全送回了家,按绑架罪论处是不是太重了?

站在法律的角度,余有的行为是犯罪既遂、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只有留待法律专家们去继续辩论。但是,如果仅仅从情理的角度,余有至少应该算是一个“善良而且悔改了的绑匪”。法律上对绑架罪的解释是:以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非法劫持、控制他人的行为。暴力色彩应该是绑架罪的一个基本特征。然而在本案中,暴力色彩显然并不浓厚。

那么,对于一个并未造成实质性伤害,而且及时悔改了的善良的绑匪,法律该不该为他准备一条回家的路呢?是的,法律需要震慑犯罪,但是震慑犯罪不意味着要把所有的犯罪分子都关进监狱,更为关键的是要给他们的心灵投入阳光,给他们指出一条回归正常社会的路。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不仅要惩恶,要扬善,更要给恶留出向善的机会。

在我们的文化中,是否缺乏那种能化恨为爱的爱?在惩罚坏人时,是怀着对罪犯的仇恨来实施惩罚,还是在惩罚中怀有一种巨大的悲伤和怜悯。比如对待这样一个没有造成任何实质性伤害的“善良而且悔改了的绑匪”,法律是否有足够的人性?

毋庸置疑,法律对待一个“善良而且悔改了的绑匪”的态度,肯定会直接影响到下一个绑匪是被感化还是被迫强化暴力。因此,我很同意这样的观点:某种意义上,最可怕的不是犯罪分子本身,而是我们对待他们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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