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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完善审判公开制度

2007-06-1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新华社记者田雨 我有话说
继不久前我国政府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首次以法规形式保障公众政务知情权后,最高法院6月14日公布《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全国各级法院进一步加强审判公开工作,确保当事人的诉讼知情权。

这也是我国最高司法机关首次以司法文件的形式对审判公开工作进行全面规范,其内容紧紧围绕如何保障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获得审判工作信息的权利,从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展开。

“这是一份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承诺书,是一份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责任书。”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表示。

在这份司法文件中,最高法院首次明确: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和全面公开。根据这三项原则,最高法院要求各级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公开与保护当事人权利有关的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各重要环节的有效信息”。

为了保证公众拥有获取审判信息的便利、有效渠道,最高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建立和公布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方便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及时了解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相关的审判和执行信息”。

针对许多群众“不会告”的状况,最高法院要求各级法院以设置宣传栏或者公告牌、建立网站等方便查阅的形式,公布本院管辖的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由当事人提交的法律文书的样式、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及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基本条件和程序、案件审理与执行工作流程等事项。

旁听法庭庭审是公众获得审判信息的重要途径,这也是近年来中国法院推行的司法改革重要内容之一。早在1998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率先宣布,“凡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可持身份证自由旁听任何一件公开审理的案件”。

14日公布的司法文件坚持了这一好的做法,规定:“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我国公民可以持有效证件旁听,人民法院应当妥善安排好旁听工作。因审判场所、安全保卫等客观因素所限发放旁听证的,应当作出必要的说明和解释。”

“这意味着持有效证件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成为一般原则,发放旁听证限制旁听人数则成为例外。”倪寿明说。

在这份司法文件中,最高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履行六个方面的主动告知义务。主要涉及“应当补齐的起诉材料和手续”、“对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的处理内容及理由”、“评估、拍卖、变卖的有关情况”等。

“神秘和封闭是封建司法的特征,公开审判则是现代司法的标志。”倪寿明说,只有做到了公开审判,人民的基本权利才能得到充分的司法保护。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开审判制度,倪寿明表示,最高法院完善审判公开制度正是对宪法原则的具体落实。

据介绍,早在1998年,最高法院就在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把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提出。2000年6月19日,最高法院开始有选择地向社会公布审理案件的判决书和裁定书。

新闻发言人制度也被引入我国法院的审判公开制度中。2002年9月12日,中国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宣布,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两级新闻发布体制正式建立,两级法院现共明确了65位新闻发言人。

许多地方法院也就加强审判透明度进行了有益的探索。1998年7月11日,中央电视台现场直播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10家电影制片厂诉电影作品著作权被侵犯案,这是中国法院第一次尝试庭审电视直播。今年4月12日,浙江省高级法院首次将一起合同欠款纠纷上诉案的庭审过程,在互联网上同步直播。

“经过多年来的切实努力,人民法院在落实审判公开制度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倪寿明。但他同时坦言:“由于缺乏相应的规范,当事人在很多审判和执行环节的知情权普遍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

倪寿明表示,14日公布的加强审判公开司法文件,“所提出的每一项具体措施都是针对司法实践中制约当事人诉讼知情权的突出问题而制定的”。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目标。”倪寿明说,司法公正应当是“看得见的公正”,司法高效应当是“能感受的高效”,司法权威应当是“被认同的权威”。

倪寿明表示,完善审判公开制度,将更加有力地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高效和权威,促进司法审判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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