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21日电(记者罗旭)公安部日前下发通知,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督察标志。《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明确规定:“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应当佩戴督察标志或者出示督察证件”。据介绍,督察标志为不锈钢质地的银色督察徽章,正面以警徽图样为设计中心,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警务督察”字样,衬底为
[值班总编推荐] 用你我的匠心,托举起繁盛的中国
[值班总编推荐] 习近平主持召开部分省区市“十五 ...
[值班总编推荐] [社论]
启蒙和审美的双重交响
【详细】
秦嗣德:中国传统水墨艺术的人文语境
劳动铸就中国梦
以高质量网络法治建设助力中国式现代化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