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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要平衡

2007-06-2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梁捷 我有话说

记者:您最近主编出版了新作《纳税人的权利》一书,作为一名宪法学者,您为何对纳税人的权利问题感兴趣呢?

莫纪宏:最近全社会都在谈论年收入满12万元的人应当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收入的问题。对于收入申报这项新的制度,赞同的意见很多,反对的声音也不少。只交钱而不享有权利

,很难引起纳税人主动纳税的兴趣和积极性。从宪法学和宪法制度的角度来看,纳税人的权利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宪法学问题。宪法确立公民的纳税义务,相应地也就必须要对纳税人的权利进行保护。

长期以来,由于缺少现代法治观念,不论是政府、公民,还是其他形式的纳税主体,在纳税问题上,往往对纳税人的法律义务强调得多,而对纳税人的权利关注得少。这不仅影响了纳税人的自身合法权益,也挫伤了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在许多法治意识淡薄的公民看来,政府让自己纳税近乎是对自己的掠夺和剥削,而忘记了作为一个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义务将自己的劳动所得的一部分用于维护社会公共机构行使公共权力的需要。加强对公民纳税意识的教育,必须要从突出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角度,鼓励公民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作为纳税人应当享有的宪法和法律上的权利,同时也要自觉地履行自身的纳税义务。

记者:从宪法学的角度来讲,公民应具有什么样的纳税人的权利观念或者是权利知识呢?

莫纪宏:一方面纳税人具有一般性宪法和法律权利,另一方面又在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和行为税等税种中享有具体权利。同时,纳税人也需要了解和懂得各种实体性权利,这些权利涉及到流转税中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所得税中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中的资源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等,还要

知道行为税中的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关税、船舶吨税等税制中的纳税人的各项实体性权利,如免税权、减税权、退税权等。

记者:您在书中强调,纳税人的法律义务与法律权利始终是并存的。您想提醒人们什么?

莫纪宏:目前税务机关实行的收入申报制度,是依据宪法所确立的公民纳税义务和《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建立起来的,目的是为了让纳税人更好地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但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任何一项制度都必须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都必须要有法律和法理上的明确依据。纳税人的收入申报制度不是纳税人单方面地向税务机关履行纳税义务,同时,也包含了纳税人在正确地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过程中和履行完纳税义务之后,应当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纳税或者是申报收入,不属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单向强制,而是由纳税人共同参与、保证国家财政制度有效运行的法律活动。我想提醒纳税人,在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过程中,别忘记自己依法所享有的各项权利。

记者:您认为要保证纳税人的权利,从制度上应该有哪些保障呢?

莫纪宏:纳税人的权利包括了两个部分,一是纳税过程中的权利,这主要是通过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来敦促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和依法行政;一是作为纳税的结果,纳税人应当从纳税行为中享有的法律上的权利保障。目前,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在以上两个方面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都存在问题。在纳税过程中纳税人的权利模糊,纳税过程中往往体现了税务机关的征管功能,纳税人较为被动,个别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权利尊重不够;作为纳税人纳税的补偿,需要通过社会保障制度来回馈纳税人,目前我国这方面的制度也不健全,纳税人往往是纳多纳少一个样,不纳税与纳税一个样,这种状况不利于调动纳税人的积极性。所以,必须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工作,切实从制度上保障纳税人的权利。

   莫纪宏 1965年生,籍贯江苏,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宪法学、国际人权法学博士生导师,国际宪法学协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2004年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出版个人专著10部,代表作:《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国际人权公约与中国》、《实践中的宪法学原理》、《为立法辩护》、《宪法审判制度概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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