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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难”“执行难”问题有望解决

2007-06-25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6月24日电(记者袁祥、殷泓)今天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会议一审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作出修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执行难”问题有望得以解决。

民事诉讼法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修改民事诉讼法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

划和今年的立法计划。十届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对民事诉讼法提出修改的议案有90件,其中专门针对“申诉难”和“执行难”的议案有57件。中共中央的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方案中提出,要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和“执行难”的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在作该法案说明时表示,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主要解决意见反映集中、修改条件比较成熟的上述两个问题,对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作出修改。

“申诉难”,难就难在应当再审的未能再审,应当及时再审的长期未能再审,不少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为了解决当事人“申诉难”,草案对审判监督程序作出以下修改补充:

――进一步将再审事由具体化。草案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从五项情形具体化为十六项情形,当事人的申请符合其中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明确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和再审审查期限。一是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二是明确再审案件的审查期限。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此外,草案还完善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规定:

为了解决“执行难”问题,草案从强化执行措施,促使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适当延长申请执行期限,以利于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债务;完善执行机构,加强执行工作等几个方面对执行程序作出修改补充。

草案作出五个方面的规定,以强化执行措施,促使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

一是增加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二是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责令被执行人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

予以罚款、拘留。三是增加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不履行义务信息的措施。四是将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强制措施,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从人民币一千元以下提高到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从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提高到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五是对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协助调查、执行的强制措施,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罚款的基础上增加人民法院有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拘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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