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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

2007-06-25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6月24日电(记者殷泓、袁祥)劳动合同法草案今天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作第四次审议,草案明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不是终身制的“铁饭碗”,只要出现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同样可以解除。

劳动者在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遵纪守法,能够完成

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合理的。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项修改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报告劳动合同法草案审议结果时说,坚持保护劳动者权益,是劳动合同法主要立法宗旨。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必要的。他认为,这也是国际上劳动立法的通行规则。

此外,为了更好地解决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惩罚私自雇佣“黑工”,本次提交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增加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草案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草案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纳入到这部法律的调整范围。草案同时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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