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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决拆迁”不能忽视少数人合法权利

2007-06-25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据报道,在新中国成立以来北京市最大的单个拆迁项目??朝阳区酒仙桥危改房项目中,相关方面改常见的“分步拆迁”为“同步拆迁”:即就拆迁方案举行居民投票,如果同意的达到一定比例,则要求全体居民实施同步搬迁。

投票结果早前已经揭晓,按照多数原则,决定拆迁。对此,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的一项调

查显示,在1506名自愿参与者中,62.7%的公众反对“票决拆迁”模式,65.3%的人认为,若真用投票来定拆迁,那将开了一个藐视少数人合法权利的先例。

肯尼斯・J・阿罗,1972年诺贝尔奖获得者,他在《社会选择与个人价值》一书指出:民主投票无法对社会福利作出评价。确实,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民主投票可以选出执行政策的领导人,可以选出代表不同利益集团的议会议员或人大代表,也可以通过某项法令,但是,福祉越具体到个体,投票就显得越加无力。作为单个的个人,其效用、福利都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别人不可能为他作出价值判断。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个人效用基础上的社会排序,它与普遍接受的道德准则不可能完全兼容。

以北京酒仙桥危改房的“拆迁”为例。假设拆迁过程中存在三种不同意见,不拆、“重新谈判”和拆,以及三个利益群体甲、乙、丙。甲坚决支持不拆迁,他的福利排序是:不拆>重新谈判>拆;而乙认为补偿标准不合理,应重新谈判,但不拆的话,居住环境又得不到改善,这也不好,于是,其效用排序为:重新谈判>拆>不拆;而丙的最优选择是拆,并且,他认为重新谈判的成本太高,他认为:拆>不拆>重新谈判。

现在开始投票,对于不拆迁和重新谈判,甲、丙均认为“不拆>重新谈判”,虽然乙认为“不拆<重新谈判”,但按照多数原则,投票表明,不拆是最优选择;同理,在重新谈判和拆两个选项中,投票的结果是重新谈判。根据传递性原理,不拆>重新谈判>拆,也就是说,不拆比拆好。然而,剔除“重新谈判”这个选项,又会产生怎样的意外呢?我们会发现,如果公民只有拆与不拆两个选项,那么,就会出现乙、丙均认为拆>不拆这种情况,那么,投票的结果将是拆迁。很明显,在酒仙桥“票决拆迁”中,居民的选择权难以得到真正的表达,而少数人的合法权利也可能被忽视。

事实上,我们无法从不同的个人、不同的利益集团的偏好中推导出一个所有人赞同的共同利益。因而,“票决拆迁”不可能得到一个福利最大化的情境,相反,却往往以牺牲少数人的利益为代价。经济要发展,在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导致部分人的利益受损,但有一点必须明了:弱者不能老是成为输家,他们是最无力承受失败的人。拆迁首先就使某些弱势群体面临生活方式被打乱、原有财产被强行置换的困境。如果赔偿不合理,仅以所谓的“投票”来表决,无异于“二次被害”,成为“多次输家”。如果弱者总是成为输家,这种“票决”就必须彻底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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