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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畅言强化监督破解申诉难执行难

2007-06-27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6月26日电(记者袁祥)“在现实生活中,试图通过‘关系’提起再审的情况时常发生,不正当行为很难抑制和消除。”今天下午在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南振中委员建议明确法院提起再审的具体事由,并将其法定化。他表示:这样修改,可以有效防止再审启动的随意性。

申诉难、执行难,已经

成为司法领域的两大顽症。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可以促进上述两大顽症的解决,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今天下午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普遍表示赞同,并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草案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从五项情形具体化为十六项情形,南振中委员认为第4条关于再审事由的规定,列举了一些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尚有欠缺。建议增加两项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一是当事人在诉讼中被剥夺陈述和辩论权的,二是违反专属管辖的。

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法院提起再审的前提是“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草案对当事人申请再审和检察院提起抗诉时的事由都作了明确规定,但法院提起再审的事由是法院依职权自由裁量,不受民诉法第179条关于当事人申诉事由规定的限制,而且这里所指的“错误”又未指明是实体性错误,还是程序性错误。南振中表示,此规定还应进一步具体化。

“对执行难的解决,草案对法院的规定比较清晰,但对检察院的规定却不足,即检察院除了监督审判环节、裁决环节的监督权力以外,对执行环节的监督权力被遗漏了。”郑功成委员如是说。

他建议应该赋予检察院在案件执行环节中的监督权。在规范人民法院如何执行的同时,增加对检察院在执行环节的监督职责和权力的规定。

王怀远委员进一步补充郑功成委员的意见:“是不是检察院监督了,这个问题就解决了?我看也不一定。检察院的监督也可能会出现违法、舞弊、受贿等问题,各级人大应该加强监督,形成完整的监督机制和体制。”

任茂东委员建议通过这次修订民事诉讼法将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等的执行职权由法院转还给行政司法机关,也就是说,将现行的民事执行的职权如同刑事案执行放到司法部来执行。

“去年,深圳法院发生的案子是非常典型的,十多个法官倒下去,就是因为执行上的腐败行为,而且每个法院查下去,在执行上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最近报纸上经常报道这类消息。前段时间,有一篇文章是《执行款分文没到,当事人反贴七万》,说山西省临汾市农民张志祥,为了让法院替自己要回六万多元欠款,请法官吃了一百多顿饭也没拿到一分钱。”

任茂东指出,原因很简单,法院不执行、不作为的原因,就是想让别人来贿赂他,这影响了法官的形象。从贯彻社会主义法制理念考虑,应该将执行从法院转移到行政机关。有人会说,法院的事怎么能转到行政机关呢?刑事案件可以由行政机关执行,民事为什么不可以呢?并且这也是一般的惯例。

祝铭山委员说,关于申请再审事由,由原来的5项修改为16项,加以具体化,并扩充了新的内容,既增强了可操作性,又扩大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诉权范围,其意图在于解决“申诉难”问题。但这里有一个问题,即增加了兜底一项“其他致使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情形”,我认为不妥当。有了这样的规定,当事人就可以在前15项具体事由之外,以任何自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其他理由,提出申请再审,随意性太大。

他指出,我们在为解决“申诉难”问题设定程序时,还应顾及维护司法裁决的稳定性,应对民事申请再审加以适当控制。现行民诉法对申请再审的次数未作规定,即对同一案件事实的审理次数没有限制,以致出现了再审之后又再审,一个案件作出七八个判决的现象,不适当地耗费了国家和当事人的巨大诉讼成本,这种终审不终的情形,严重冲击了司法既判力,颠覆了司法裁判的终局性,削减了司法公信度。他建议在这次修订中作出适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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