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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国标准”七月一日起实施

2007-07-0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冯永锋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6月30日电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昨日宣布,相当于欧洲3号标准的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三阶段限值(国III标准)将于7月1日起在全国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汽车污染排放控制进入新阶段。

这位负责人说,按照国III标准要求,自2007年7月1日起,所有新定型轻型车必须符合标准中规定

的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要求,自2008年7月1日起,全面停止仅达到“国Ⅱ标准”(相当于欧洲2号标准)轻型车的销售和注册登记。各个汽车生产企业应在2008年6月30日前的一年过渡期内合理安排制造、进口计划,确保2008年6月30日前停止制造、进口该类车。

“国III标准”是环保总局于2005年4月15日批准颁布的。标准的提前公布,为生产企业作好实施准备创造了条件。截至目前,经环保总局核准的符合“国III标准”的车型已达7153个,其中带OBD的车型1358个。绝大部分轻型车企业已开始生产或具备了生产符合“国III标准”汽车的能力,完全可以满足市场的需求。

这位负责人说,按时实施国III排放标准不但是国家防治机动车污染的重要举措,也有利于节能减排新技术和先进发动机技术的推广应用,更能提高我国汽车行业的国际竞争力,提升我国的国际形象。北京和广州经国务院批准,已经提前实施国III排放标准,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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