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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及其成功实践

2007-07-0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王振民 我有话说

根据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伟大构想,1997年香港顺利回归祖国,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十年过去了,“一国两制”从构想变为现实:香港在祖国大家庭里,经济繁荣,社会稳定,民生改善,民主推进,充满无限生机与活力。

一、“一国两制”构想的科学内涵

提出并实行“一国两制”,是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

从政治学角度来看,“一国两制”体现了可贵的政治宽容精神。不同社会制度不仅可以共存于一国之内,而且也应该共存于世界上,允许“一个世界,两种甚至多种制度”。生活在不同制度中的人们应该相互宽容,相互尊重,和平共处。正是因为这种宽容的政治哲学,海外一些学者认为“一国两制”思想“为未来的政治哲学开一新纪元”,“足以开创未来世界的新局面”(梁厚甫:《谈一个国家,两种制度》,香港《明报》,1984-06-15)。

“一国两制”作为解决国家统一问题的全新战略思想,有着非常丰富的科学内涵。

第一,坚决捍卫国家主权完整和领土统一。

作为实现国家统一的新方针,“一国两制”的首要目的是维护国家主权完整和领土统一。面对历史遗留的香港、澳门和台湾问题,中国共产党几代领导集体,无不把捍卫领土和主权完整作为处理这些历史问题的最高指导原则,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主权问题是不能谈判”、不能妥协的。

“一国”是“两制”的前提和基础,所有关于“两制”的安排都是建立在我们是一个国家的基础之上的。失去“一国”这个大前提,“两制”也就失去了赖以寄托的根本,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没有“一国”的保障,“两制”也将成为不可能。我们要实行的是“一国两制”,不是“两国两制”。这意味着我们不能以牺牲“一国”为代价来寻求香港问题的解决。

第二,“统而不同”,不因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差异影响国家的统一。

由于历史原因,香港、澳门和台湾分别走上了资本主义的发展道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祖国大陆人民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这是我们必须面对的客观现实。根据“一国两制”的新统一观,在互相尊重对方意识形态的前提下谋求国家的统一。双方应摈弃政治成见,求同存异,尊重对方对自己生活方式的选择,共同谋取关于国家和社会发展其他方面的共识,构建一个具有广泛包容性的“统而不同”的政治大框架、大格局。

根据“一国两制”的构想,香港在回归祖国、成为特别行政区后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与此同时,中国内地并不因为香港回归而改变自己的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中国要尊重实行资本主义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也要尊重社会主义中国的政治主权。这两种制度在一国之内和谐共处,相互尊重,共同发展。这是一种双赢的政治安排。

第三,“港人治港”是“一国两制”的逻辑延伸和应有之意。

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当然也包括恢复行使对香港的治权,治权与主权是不可分割的。中国政府主张香港回归后由香港人治理香港,但是当时一些港人对“港人治港”表现出畏惧心理,因为在英国统治下一直是“英人治港”,港人没有什么参政议政的机会。邓小平同志在关键的时刻又指出,要相信香港同胞能治理好香港。不相信中国人有能力管好香港,这是老殖民主义遗留下来的思想状态。所谓香港人没有信心,这不是香港人的真正意见。我们相信香港人能治理好香港,不能继续让外国人统治,否则香港人也是决不会答应的。这样最终形成了“港人治港”的决策。可见,“港人治港”是“一国两制”的必然要求和自然发展。

在英国统治香港的156年时间里,香港总督由英国政府指派,港英政府高官也基本上由英国人担任,英国政府还向香港派驻政治顾问。1997年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完全由香港永久居民组成,中国不派任何内地人员到特区政府任职。除了行政长官、特区政府主要官员、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两位首席法官、立法会80%议员要求必须是中国公民外,其他行政、司法职位和20%的立法会议员还可以由外籍香港永久居民担任。这是“港人治港”的特别安排。

第四,“一国两制”和“港人治港”要求必须实行“高度自治”。

既然让港人自己治理香港,就要信任香港同胞能够治理好香港,那就要充分放权,这就是高度自治。“一国两制”和“港人治港”的逻辑发展就是高度自治。在“一国两制”之下,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广泛的高度自治权。

一是行政管理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独立制定并执行有关政策,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二是立法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自行制定法律在香港实施。香港原有法律基本保留。全国性法律只有经过特别程序才可以适用于香港,而且仅限于外交、国防和其他不属于特区高度自治的事项。中央对香港本地的立法只行使备案审查权。

三是司法权和终审权。回归前,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行使香港的司法终审权。1997年香港回归,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随之成立,香港同胞第一次可以在自己的土地上进行司法终审。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除有关国家行为的案件外,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

四是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有权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

不仅如此,根据“一国两制”的安排,香港特别行政区尽管没有“剩余权力”,但是还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可见,香港享有的这些高度自治权是前所未有的,很多方面超过了联邦制国家之下各组成邦所能享有的自治权。

当然,根据我国宪政体制,香港特别行政区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权不是香港本身固有的,而是来自于中央的授权。高度自治不是完全脱离中央。香港回归后,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外交和防卫事务以及其他不属于特区高度自治的事项。中央依法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对特别行政区的立法行使备案审查权;负责行使基本法的解释权和基本法的修改权。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发展有最终决定权。中央享有的这些权力都是与国家主权有关的,基本法关于中央与特区职权的划分是科学合理的,充分保障了特区的高度自治权。

为了确保上述“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贯彻实施,在《中英联合声明》中,中国郑重承诺将把对香港的“一国两制”方针制定成一部法律,1990年全国人大通过的香港基本法就是“一国两制”法律化、制度化的产物。

二、“一国两制”的成功实践

从回归十年的情况来看,“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非常成功。

1、港人的国家认同发生根本变化,“一国”得到落实。

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不仅是地理上、军事上、主权上香港归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而且还有艰巨的人心回归问题。十年来,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国民教育和国情教育蓬勃开展,港人的“一国”意识有很大提升,对国家的认同感得到很大加强。根据香港民间调查的结果,大部分港人都自觉爱国爱港。尤其对中央政府的信任程度,近年来一直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

护照是国民身份的象征,判断港人国家认同变化的一个重要指标是港人持有护照的改变。1997年回归之初,很少香港人申请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十年之后的今天,根据特区政府的统计,在香港700万居民中持有中国特区护照的人数已经超过400万,而英国BNO护照持有者降为150万人。

中央认真履行了宪法和基本法赋予的各项职责。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特区立法进行了审查备案,并三次解释香港基本法的有关条款(1999、2004、2005),两次作出有关决定(2004、2006),解决了特区发展中遇到的重大政治法律问题,有力维护了香港的繁荣稳定。外交部圆满处理了涉及香港的各种外交事务,及时解决了众多涉及港人的领事保护案件。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部队顺利进驻香港,担负起香港防卫的重任,香港驻军与特区人民结下了深厚感情。

除了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外,在亚洲金融风暴、禽流感和非典肆虐的时候,中央都给予特区以巨大无私的支持。两地更紧密经贸关系(CEPA)的确立,开放“个人游”,支持大型国企在港上市等,这些都极大促进了香港经济的复苏。国家“十一・五”规划首次把香港纳入国家发展战略之中,强调支持香港继续发挥国际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地位的作用,这是中央贯彻“一国两制”的又一重大举措。尽管这些都不是法律要求中央政府必须做的事情,但是只要特区政府提出来,对香港有利,中央都能及时提供香港所需要的各种帮助。

2、两种制度都得以保留,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成为现实。

过去十年香港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保持不变,广大居民继续以自己习惯的方式生活,香港依然是活力之都,充满生机。与此同时,中国内地的社会主义制度也没有被香港同化,社会主义事业在中国内地蒸蒸日上。这就达到了“一国两制”的设计目标: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制度在统一的中国共同存在。十年实践证明,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完全可以和谐地在统一的中国共同存在,共同发展。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都由本地人组成。特区政府依法履行起管理香港社会的职责。特区立法会过去十年制定了大量本地法律,进一步完善了本地法律制度。特区司法机构履行了香港的司法职责,司法保持了独立。特区根据基本法和中央的授权自行处理了大量对外事务。中央对特区依法高度自治的行政、立法和司法事务,从来没有干预,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得到全面落实。实践验证了当年邓小平同志的预言:香港同胞是能够治理好香港的。

3、香港保持了繁荣稳定,人权自由有增无减。

今日香港与1997年时的香港相比,居民更加安居乐业,民生得到改善,社会更加繁荣。香港作为国际重要自由港和国际金融、贸易、航运中心的地位更加稳固。美国传统基金会日前公布2007年“经济自由度指数”报告,香港连续第13年被评为全球最自由经济体系。根据瑞士洛桑管理学院(IMD)刚公布的世界竞争力报告,香港位居第三,仅次于美国和新加坡。伦敦市政府最近发表“全球金融中心指数”报告,认为香港已逐步成为亚洲地区最主要的国际金融中心,综合实力全球第三,紧随纽约与伦敦之后。

过去十年香港不仅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上更加繁荣稳定,而且在法治和人权保障方面也取得了很大成绩。法治是香港成功、繁荣的基石。十年来基本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和体制得到了落实,基本法作为宪制法律的地位已经基本确立。在基本法之下,香港的法治得到了很好的维护,司法独立不仅没有受到影响,反而由于有史以来第一次拥有了司法终审权,香港的法治和司法比以前更加完备。香港本地法治与新宪制的衔接、磨合机制已经初步形成。

香港回归后,港人享有的自由和人权比回归前更加广泛。有关人权保护的国际公约继续在香港生效,使得香港的人权保障继续保持国际水准。需要强调说明的是,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回归后与内地人民一道成为国家的主人,依法享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回归后香港特区首次组团参加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工作;前卫生署署长陈冯富珍女士代表国家成功竞选成为国际卫生组织总干事;越来越多的专业资格考试对港人开放。这些都表明回归后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比以前只有增加而没有减少。

4、香港的国际活动空间不断扩大。

过去十年,香港充分利用“一国两制”的优势,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香港的国际活动空间不断扩大,国际地位显著提升。香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成员,或中央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所允许的身份参加了众多不以国家为单位或者以国家为单位的国际组织,在有关国际组织中,香港还可以采取与中国政府不同的立场。香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与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组织签署了许多双边协议。香港成功主办了许多大型国家会议。117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在香港设有领馆或官方机构。

“一国两制”取得的这些成功得到香港和国际社会的广泛赞扬。根据香港大学2007年4月进行的调查,香港?民对“一国两制”的信心达到78%的历史新高。2006年在香港申请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是1997年的60倍。目前已有134个国家给予特区护照持有人免签证待遇,超过了英国BNO护照免签证国的数目。美国、加拿大、欧盟等最近也都纷纷对香港实行“一国两制”取得的成功表示肯定。这些都充分说明十年来“一国两制”不仅得到了香港同胞的认可,也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

三、“一国两制”的未来:创造更高级的制度文明

“一国两制”以和平统一代替武力统一,以“一国两制”代替“一国一制”,以政治宽容代替政治不宽容,开创了一代政治新风,树立了新的政治典范,是全新的世界观,“是个新语言,是前人未曾说过的”(《邓小平文选》,第3卷,101~10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极大地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和政治理论。

对香港实施“一国两制”并非权宜之计,而是中国现代化和改革开放大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一国两制”把国家统一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一起来考虑,让国家统一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互相促进,既实现了中华民族希望实现国家统一的愿望,也利用统一推动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因此,“一国两制”,其着眼点不仅是实现国家统一,还有更远、更高的战略考虑。

“一国两制”是一项开创性事业,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对于香港而言,如何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本地的资本主义,是个新挑战。同样,在“一国两制”条件下如何管理好一个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也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新课题。我们需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不断前进。今天讲“一国两制”就有了新的内涵。我们应该充分利用“一国两制”给两地带来的机遇,让两种制度分别在两地都得到更好的发展。对于香港而言,要认真挖掘“一国”的内涵和价值,充分利用“一国”带来的机遇和各种好处,积极投身于振兴中华的伟大事业,这样香港才能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同时,既然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都是人类创造的制度文明,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各有其存在的价值,二者就应该和谐相处,互相学习,共同发展。尤其对内地的改革,香港高效廉洁的管理、健全的法治、成功的市场经济具有直接借鉴意义,我们尽可能挖掘、利用“两制”的价值。

香港回归的十年,是“一国两制”从理论创新到成功实践的十年。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在香港同胞的共同努力下,未来“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实践将获得更大的成功,香港的明天将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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