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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将作为不良执业行为予以记录

2007-07-11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7月10日电(记者胡其峰)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今天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有关部门将继续保持对违法医疗广告整治的高压态势,同时,在卫生部拟订的《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中,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将作为不良执业行为予以记录,并作为是否依法予以校验的重要内容之一;逐步在全国实现医疗广

告申请、审批的规范化管理,做到审查出证标准统一、格式统一。

卫生部等有关部门监测结果显示,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实施后,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2007年第一季度有关部门对医疗广告监测结果显示:电视广告违法率为12.1%,同比下降8个百分点,报纸广告违法率为16.9%,同比下降35个百分点。浙江、重庆、贵州等地区工商部门公布的违法广告数字显示,违法医疗广告数量占各类违法广告总数的比例在8%以下。

毛群安同时表示,虽然医疗广告违法率明显下降,但个别地区、媒体时有波动,反弹压力明显。主要表现为:区域性广播、电视、报纸、短信群发等方式违法发布医疗广告,增加了监测和查处的难度。部分报纸、电视经济生活频道等媒体的自律、监管已成为广告治理的一个关键环节。

据了解,针对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呈现出的新特点,有关部门将探索建立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加强医疗机构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大对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曝光力度,定期对查证属实的案件进行公示,强化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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