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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公布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例

2007-07-18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日公布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一部分案例。

一、浙江省湖州市工商局吴兴分局会同公安部门和新闻媒体,发现某娱乐广场等11家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限定最低消费的行为,工商局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000元,并处罚款15000元。

二、重庆市万州区工商局

在对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仓库内物资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些农药均为不合格商品,工商局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万元。

三、山西省临汾市工商局发现当事人朱某销售的多部手机涉嫌假冒进网许可标志,工商局依据有关规定,没收58部伪造进网许可标志手机,并处罚款6000元。

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工商局查处销售不合格翡翠饰品案。工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销售的商品进行了现场抽样,经检验,标价为3500元的翡翠手镯和标价为1280元的翡翠手镯检验结果均为染色翡翠手镯,属以假充真的翡翠手镯。吐鲁番地区工商局依法对该批产品予以全部扣留,没收尚未售出的21件不合格翡翠手镯,并处罚款23430元。

五、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对北京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在互联网网站上销售假冒商品一案进行了检查,现场查获该公司储存和销售的假冒他人商标的无烟不粘健康紫砂锅650口,价值30余万元,并查获假冒他人商标内衣194件和矫姿带29条,价值10余万元。经鉴定,上述商品全部为假冒商标的商品。

由于此案涉嫌犯罪,海淀工商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已将案件移送海淀公安机关处理。(郑北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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