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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旧税种新变化

2007-07-1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李慧 我有话说

我国已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开征车船税以取代征缴了几十年之久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新车船税与以往比有何变化,对纳税人有何影响,又将起到什么作用,就这些问题,记者日前采访了有关专家。

税种性质改变了

车船税

是对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我国对车船征税的历史悠久。明清时,曾对内河商船征收船钞。新中国成立前,不少城市对车船征收牌照税。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对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1986年9月,国务院在实施工商税制改革时,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就是在《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基础上合并修订而成的。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安体富介绍说,车船税改革的背景之一就是,最初车船税有两套标准,外资企业适用1951年颁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而内资企业适用1986年发布的《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内外税制不统一,不符合简化税制与公平税负的要求。与原来车船使用税相比,新的车船税将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车船税”,统一了各类企业的车船税制。“现在,车船税由财产与行为税改为财产税,体现了税种性质的变化。”安体富说。

税额标准提高了

    安体富指出,“在旧的车船税执行过程中,税额标准几十年没有调整,明显偏低,收入规模太小,致使该税种的作用难以发挥。”因此,调整后的车船税缴纳税额上限将平均提高了一倍左右。

数字显示,截至今年3月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为1.48亿辆,其中私人机动车保有量近1.13亿辆,占机动车总量的75.97%。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介绍说,为了使车船税的税额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考虑目前对车船征税和收费情况,条例保持了原车船使用税税额的下限,而将上限提高了一倍左右。比如,载客汽车的上限由原来的320元提高到660元,载货汽车的上限由60元提高到120元。其中,大型客车每年税额标准为480元至660元,中型客车为420元至660元,小型客车为360元至660元,微型客车为60元至480元。这样,为各地结合本地情况合理确定税额标准留下了一定的空间。此外,船舶按照净吨位区间确定具体适用税额。其中,船舶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的,每吨3元;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的,每吨4元;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的,每吨5元;净吨位10001吨及以上的,每吨6元。

安体富指出,车船税的计征方式以及较低的纳税数额,对于限制机动车数量、进而达到节能环保目标的作用并不明显。他认为,目前国家正在研究中的燃油税、环保税、资源税,对节能环保将起到更积极的作用。

免税范围调整了

税务总局负责人指出,出于节约能源,减轻低收入者负担,扶植农、渔业以及政策延续性和国际惯例等方面的考虑,车船税对下列车船有减免措施:一是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免征车船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电动自行车作为非机动车管理,也属于免税范围。二是对拖拉机、捕捞和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三是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四是对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位税的船舶免征车船税。五是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另外,为了支持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对城乡公共交通车船确定是否给予减免税照顾。

“旧的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税范围不尽合理,减税标准不够公平。对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和拖拉机征税,而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辆不征税,显然有失公平的原则。”安体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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