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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有“规矩”

2007-07-24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7月23日电(记者胡其峰)今后,全国各地医疗机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必须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后,才能准予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科目登记。这是卫生部刚刚发布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中明确作出的要求。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是指经血

管穿刺径路进入心腔内或血管内实施诊断或者治疗的技术,如心血管造影、介入支架等,不包括以抢救为目的的临时起搏术、床旁血流动力学监测、主动脉内球囊反搏术。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还明确要求,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每年完成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不少于200例,其中治疗性病例不少于100例;无与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手术相关的医疗事故,血管造影并发症发生率低于0.5%,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相关死亡率低于0.5%。

该《规范》还提出,具有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医师作为术者每年完成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不少于50例。其中,从事冠心病介入治疗的医师作为术者每年完成冠心病介入治疗不少于50例;从事导管消融治疗的医师作为术者每年完成导管消融治疗不少于20例;从事起搏器治疗的医师作为术者每年完成起搏器治疗不少于10例;从事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的医师作为术者每年完成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不少于20例。此外,拟从事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的医师应当接受至少1年的系统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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