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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说史中的应用伦理学

2007-07-2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陈泽环 我有话说

20世纪80―90年代以来,生态、生命和经济等应用伦理学学科的兴起,可以说是我国现代伦理学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这一发展既适应了改革开放后的生活实践的要求,又改变了曾经有过的伦理学研究的单一模式。特别是关于应用伦理学本质特征的论争,更是拉近了我国与欧美应用伦

理学研究的距离:经过争鸣与交锋,对于应用伦理学是“基本价值观还是程序方法论”,其主要任务是“达成共识”还是“反思共识”,伦理学界现在的认识更为清晰了。当然,这并不是说,以往的研究已经没有缺口了。例如,先前的讨论毕竟主要是从伦理学面临的现实挑战的角度出发的,而对其社会和学说的历史渊源则关注不够。

一般说来,当代西方伦理学界把伦理学主要划分为四种类型,并且也为我国伦理学界所接受。第一,描述伦理学对已有的道德进行尽可能精确的经验把握和描述,与道德心理学、文化人类学、道德社会学交叉。第二,规范伦理学论证和批判道德,重构已有的道德,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被称为“应该伦理学”(规范论),只研究正确的规范原则问题;广义的还包括研究善的评价问题,即幸福论导向“追求伦理学”――德性论。第三,为了更好地理解道德和伦理言谈及论证的逻辑、语义和实用结构,元伦理学反思道德和伦理,它表明道德作为反思对象,不能像经验(自然)科学的客体一样被研究。第四,由于应用伦理学地位的日趋重要,实际上已被列为一种独立的类型:应用伦理学从本质上改变了公众对伦理学的感受,扩展了其主题范围,促进了一系列关于道德哲学基本问题的讨论。

对于西方伦理学这四种基本类型的区分,我国学者一般是从静态结构的角度出发加以理解的,认为可以把它们组合成为一个完整的整体。例如有学者就试图把“元伦理学、规范伦理学、美德伦理学结合为一门科学”;或者认为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种互补关系,可以分别为应用伦理学的道德论证提供依据。但笔者认为,对伦理学类型区分的理解,除了静态结构的视角之外,更应该有动态历史的视角。因为,在西方伦理学史上,首先出现的是属于广义规范伦理学的古代德性论(亚里士多德),接着是近代的狭义规范伦理学(契约论、功利主义和义务论),然后是现代的元伦理学(摩尔)和描述伦理学(韦伯),最后才是当代的应用伦理学(生命、环境和医学等)。这种有着不同主题的规范伦理学、元伦理学、描述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的先后出场,首先有其西方知识谱系上的根据:伦理学在古代作为哲学一部分的诞生;近代同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等一起从哲学中逐步分化出来;现代语言学、逻辑学、心理学和社会学等的进展;当代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突飞猛进。但必须注意,除此之外,还有更重要的社会根源:随着西方社会从古代经中世纪到近代和现、当代的发展,伦理学必须面对不同的生活现实的挑战。

具体说来,亚里士多德的任务是,在一个整体性的希腊城邦国家中,探讨人们如何以更好的方式塑造共同体的生活,公民为此需要发展什么能力(德性)。这里的城邦是一种范围很小、具有封闭性质的共同体,被确定为一个伦理机构,有一个真正的、客观的和共同的善。因此,规定公民过一种“好生活”的德性伦理学是符合当时城邦的道德要求的。西方基督教中世纪社会和国家的状况基本类似。这种德性论的论证方式是客观宇宙论的,即直接从对某种外在于人的存在(宇宙、上帝)的描述中推论出道德规范。而自近代以来,在西方社会中,随着国家被理解为“公民利益的集合体”,关于“好生活”的评价和对道德上正确的规范,这两个问题之间日益分化,并且与关于“好生活”的观念的多元化及国家权威的世俗化交织在一起。面对这一现实,伦理学必须探讨如何和平地、公正地解决由此产生的价值和利益冲突问题。这样,道德上的正义问题就优先于追求善的幸福论问题,不是个人的德性,而是主体间的规范(如何建立正义的社会制度,以及个人在社会中如何公正地行事),成为伦理学反思的中心。西方狭义的规范伦理学――“规范论”,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的。这种规范论的论证方式是主观人类学的,即基于某种人的特性或本性(感性、理性、活动等)推论出道德规范。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西方加速的社会变迁销蚀了其传统的价值观念,宗教作为道德权威的衰落、大众传媒对社会生活的影响、自然环境的破坏、科学技术导致新的行为领域和可能性的形成,这一切都要求伦理反思:一方面是新道德问题或传统道德问题在新视角下的产生,另一方面则是共同道德信念的丧失。由此,人们对规范伦理学的兴趣也提高了。但是,在伦理学本身的范围内,自19世纪后期以来,尼采和弗洛伊德的道德批判、达尔文的进化论和现代社会生物学、历史主义哲学和道德论、文化人类学和描述伦理学,等等,这些冲击使西方道德大为相对化了。而元伦理学的研究更表明,无论是古代客观宇宙论的德性论,还是近代主观人类学的规范论,其演绎论证的方法,无非表达了论者个人的道德观念,根本无法提出其所谓的“客观、普遍、必然的”道德律,也根本没有权利把这些道德律强加于人。这表明,“最高的价值是不可论证的”已经成为西方社会及其伦理学家的普遍共识,一种新的伦理思维和论证方式必须被探寻。正是在这一社会和理论背景下,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伦理学的讨论开始集中于:在不损害世界观和价值多元化的情况下,基本的正义制度如何能够及在何种程度上得到承认?规范论的讨论通常集中于:现代社会的基本规范是什么?

此外,由于当代道德问题的复杂性,在应用伦理学的框架内,人们也日益重视关于具体行为领域的普遍道德判断问题。作为伦理学的一种新的基本类型,应用伦理学不仅仅是把伦理学理论应用于特定的实践领域。毋宁说,由于应用伦理学深入地阐明伦理学的观念,并鉴于其应用条件而重新反思这些观念,它也是西方伦理学新的思维和论证方式的一种典型体现。从社会前提来看,无论是以罗尔斯、哈贝马斯还是麦金泰尔等为代表的规范伦理学,还是各种应用伦理学,都是在上述“最高的价值是不可论证的”基本背景中形成的。这就是说,在现代西方社会价值多元化的条件下,没有任何人可以对“最高的价值”作出普遍的、权威的、绝对的规定。对此,伦理学适宜的做法只能是实现自身合理的分化,把关于善的最高价值问题留给德性论等道德形而上学去探讨,而以规范论和应用伦理学去探讨公共生活中的问题,以调整由于多元化而产生的冲突。

当然,就应用伦理学的主题或适用范围而言,还有必要进行深入探讨,而不能简单地说:传统伦理学的适用范围一般仅局限在个人狭小的领域,应用伦理学则主要涉及到整个社会的行为关联。实际上,从西方伦理学史的角度来看,毋宁说西方伦理学的主题经历了一个从整体性向分化性的发展历程。例如,柏拉图和亚里斯多德的德性论既规定个人的善,也规定国家的善。基督教道德神学也是如此。在他们看来,个人的善和国家的善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伦理学也要从整体上规定个人和国家的善。而西方近代伦理学,就其典型形态而言,契约论、功利主义显然主要是一种社会制度伦理学,探讨的主题是如何保障公民个体的权利。至于康德的义务论,探讨的虽然是个人行为的普遍立法原则问题,以实现人的内在自由,但他还有法的形而上学,以探讨和实现人的外在自由,这是他的社会制度伦理学。因此,与古代德性论相比,近代规范论的特点在于把制度伦理和个人伦理作为两个问题来探讨,重点探讨制度伦理。在个人伦理方面,则缩小了其范围,主要探讨个人如何遵守公共生活中的“游戏规则”,而不是个人如何过一种“好生活”(“做人”),更不是“独善其身”。

由此可见,与当代应用伦理学相比,是否可以这么说,近、现代规范论的特点在于从宏观上明确地论证了国家和公民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以奠定社会生活的底线伦理;应用伦理学则在规范论的基础上,探讨“紧迫性”的重大公共生活问题,以形成相应的基本共识或者共同信念。至于个人的德性、终极关怀等问题,则留给各种德性论去解决。至少有这几种伦理学类型相辅相成地关注着当代西方社会的道德生活。因此,从主要范畴来看,如果说德性论的主要范畴是“善”,那么规范论和应用伦理学的主要范畴都是“正义”,其差别主要在于两者的论证方式不同,即主体性和主体间性的不同,以及主要使用范围的不同,即社会生活的基本框架和这一框架之内的公共难题的不同。从这一意义上看,可以说当代应用伦理学应运而生的根据主要在于:在当今价值多元化,古代德性论和近代规范论的演绎性论证伦理学失去普遍说服力和约束力的情况下,西方伦理学家为重建公共道德生活秩序,确保公民权利,同时要求其承担起相应义务而实现的一种理论和学科创新。进一步说,在承认价值多元化,只能通过商谈程序达成解决公共道德难题的共识方面,当代西方伦理学家基本上是一致的。但是,在对待所要达成的共识的程度方面,差别则较大。如果说,自由主义者更多地强调最低共识,共同体主义者往往追求最大共识,那么生态主义者则提倡反思和批判共识。此外,在对权利和义务、程序方法和基本价值、个体和整体等重点的强调方面,也有类似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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