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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零负团费”根本在于健全体制

2007-07-2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肖国忠 我有话说

前不久,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在全国旅游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要按照全国整顿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继续集中力量开展以治理‘零负团费’为主要内容的全国旅游市场专项整治规范行动,务求取得实效。”并

指出,“打击‘零负团费’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现象,是一项艰巨和长期的任务;从推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出发,整治‘零负团费’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现象,要坚定不移,该出重拳时必须出重拳。”

之所以要“重拳”打击“零负团费”,乃在于“零负团费”旅游的费用最终会通过各种方式落在旅游者身上,是一种明显带有欺诈性质的旅游方式,这种旅游方式,扰乱了正常的旅游市场秩序,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事实上,国家旅游局从今年5月份开始,已经着手布置“打击零负团费,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并取得了很大成果。但是,在实施打击行动的同时,更应该思考“零负团费”旅游方式产生的根源,以此对症下药,务求从根本上铲除“零负团费”现象。

从理论上说,一种畸形或者违法市场行为的出现,根本在于体制的缺陷。“零负团费”也不例外:正是因为旅游体制存在问题,才导致“零负团费”现象得以滋长蔓延。

具体来说,虽然近些年我国旅游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总体上仍然处于由计划向市场转轨的阶段,市场规律在旅游市场上并没有完全发挥作用。2006年我国国际、国内旅游业总收入达到8935亿元,作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地位进一步巩固,但旅游总收入相当于GDP的比重,已从上个世纪末的5%左右下降了近1个百分点,旅游业发展的总体增长速度低于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增长幅度。这表明在我国国民经济整体形势一片大好的情况下,旅游市场并未同步跟进,这很大程度上归因于我国旅游市场体制不完善。

体制不完善其次表现在规范旅游市场的相应法律法规的缺位。目前我国有关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国务院颁布的三个旅游法规及其配套规定。但由于立法层级较低,涉及面较窄,已经明显不能适应旅游业发展的需要。近些年,我国旅游业发展迅速,但与此同时,旅游业存在的各种问题也不容忽视。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规范旅游市场的法律。今年“两会”期间,曾有几十名全国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递交议案,建议我国尽快制定一部《旅游法》。从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来说,这实属必要。

体制不完善还表现在对旅游市场的监管存在缺陷。我国旅游业由于部门利益和地方政府利益的“各自为政”,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条块分割,进而招致地方政府及其旅游监管部门的短视行为。其突出表现在:为了招徕游客,某些地方政府及其旅游监管部门注重于在如何吸引游客上做“前期”工作,而对于游客来了以后的“后期”服务则关注不够,以至于被一些旅游服务机构钻了空子――为了赚取更多利润而不惜非法经营,坑害游客。

“零负团费”现象即是旅游体制不完善的产物:由于市场体制的缺陷、相应法律法规的缺位以及监管体制存在漏洞,致使某些见利忘义的违法分子乘机捣乱,在扰乱正常的旅游市场秩序的同时,蒙骗、坑害游客,非法经营。因此,根除“零负团费”现象,根本在于完善旅游体制,使违法分子无机可乘,无缝可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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