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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文物大省如何成为文保强省

2007-07-3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耿建扩 我有话说

新出台的《办法》明确要求对田野不可移动文物确定文物安全保护员,并支付适当报酬。图为河北省正定县文物安全保护员介绍西洋村仰韶文化遗址土丘中的陶片层。本报记者耿建扩摄

7月19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了新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很多人想知道,为什么河北省要出台这样一部新法规?该法规在文物保护的体制、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地下考古文物和馆藏文物的保护等方面是如何规定的?它在鼓励公民个人设立博物馆等方面有何新特点?

应将文保事业纳入规划基层文保单位拥有处罚权

据河北省文物局局长张立方介绍,河北省是文物保护地方立法较早的省份。早在1984年就制定《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随着改革的深化、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文物保护相关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为进一步提高全民的文物保护意识,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打击文物犯罪,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经过反复调研,多方面听取意见,出台了这部新《办法》。

张立方认为,健全文物保护体制是加强和改善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条件。新《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工作。”

文物行政部门虽然对文物保护承担主要的监督管理职能,但也需要其他有关部门的相互配合和协作。因此,《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经常对公众进行文物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并适时播发文物保护的公益广告”。

《办法》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其所属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对受委托的组织应当加强管理,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据介绍,在全国所有地方性文物立法中,这是首次通过立法的方式将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基层文保单位。基层文保单位拥有处罚权无疑将为文物保护政策的落实提供保证。

河北省怀来县鸡鸣驿文物保护管理处王爱民对记者坦言,由于目前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机构建设尚不健全、人员较少,而文保所、博物馆等又都属于文博事业单位,没有行政执法权,导致在《办法》出台之前,基层文保单位就算遇到违法行为,也无法进行行政处罚。现在,这种尴尬的局面终于可以改变了。

旅游开发不得损毁文物占用文保单位须签责任书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地方开始利用文物,发展旅游。但有的地方在利用文物的时候,对文物造成了破坏。2003年,河北省迁安市就曾发生过为开发旅游而毁坏红峪口长城的事件。针对这种情况,《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本辖区内的文物资源。”“基本建设、旅游开发、宗教活动等应当坚持文物保护工作的原则,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服务,并对文物的利用进行指导和监督。”《办法》还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其保护规划,要与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相协调。

“位于保定市的光园曾为曹锟公馆,1993年被列为省文物保护单位。然而就是这样一个承载着厚重历史的文物保护单位,如今尽失往日光华:很多辅助建筑被拆除,剩下的主体建筑残破不堪,一些保护范围内的房屋长期被租作商用,公司、歌舞厅、茶馆、餐厅等在此大行其道。据了解,这处古迹的使用权归保定市商务局下属的5家国有企业所有,这些企业又把它们转租给了私人作为商用。”这是去年河北当地媒体在一篇报道中所描述的情景。考虑到当前一些文物保护单位长期被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占用的问题比较突出,为了有效地保护这部分不可移动文物,河北省新出台的《办法》具体规定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组织或者个人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管理责任,并要求任何使用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拒绝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不依法履行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不可移动文物损毁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前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因素较多和管理难度较大的实际情况,《办法》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防、消防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并要求对田野不可移动文物确定文物安全保护员,支付适当报酬。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物安全保护员的培训和指导。河北省人大一位参与立法的同志对记者解释说,这些规定都是近年来河北省文物管理经验的总结,可操作性比较强。

强化馆藏文物登记公民个人可开博物馆

2004年,承德“文物大盗”李海涛案曾震惊全国。李海涛是承德市文物局外八庙管理处文保部原主任。他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涂改文物账、以非文物顶替文物等手法,从1993年至2002年的10年间共盗窃馆藏文物260件,其中国家一级文物5件、二级文物56件、三级文物58件。

为了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办法》大篇幅地增加了关于馆藏文物的规定。对博物馆的建设、管理和安全防范,馆藏文物的保管、核查、鉴定、借用和档案的建立、保管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办法》要求,文物收藏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对收藏的文物登记造册、区分等级,建立藏品档案,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保管状况进行定期检查、核实。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珍贵文物藏品档案和省属文物收藏单位的馆藏文物档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依法履行文物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鼓励民间组织及个人积极参与保护文物,河北省也作出了有益的探索。从今年10月1日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设立博物馆了。《办法》明文规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设立博物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设立博物馆。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依法继承、赠予、购买、交换、转让以及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文物;可以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收藏的文物提供鉴定、修复、保管等方面的咨询。省和有条件的设区市可以依法设立文物鉴定中介组织,为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收藏的文物提供鉴定服务。同时,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收藏的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对此,一向爱好收藏的石家庄市民李先生说:“有了法律保障,我相信,公民个人设立博物馆的现象和行为会日益多起来,并将成为国家博物馆的有益补充,成为公众学习、观赏的重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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