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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双方都需要理性和秩序

2007-07-3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范又 我有话说

●“医闹”事件破坏了正常诊疗秩序
●“医闹”多由各种医疗纠纷引起
●“医闹”与解决矛盾渠道不畅有关

要实现“真诚携手,共赢健康”的目标,需要医患双方的相互理解。图为四川省人民医院医护人员为群众义诊。新华社发

半个多月前,福建省武夷山市妇幼保健院受“医闹”严重困扰,被迫停业一周。这一事件在当地政府协调和公安部门介入下,最终以院方补偿患者家属22万元了结。然而此事造成的种种社会影响,至今尚未消散,由它引发的对医疗机构特别是众多医务人员的冲击波,也远未平息。

7月26日,在中国医院协会召开的“如何维护医院正常诊疗秩序”座谈会上,首都多家大医院的高层管理人员以及来自卫生行政部门、法律界、行业协会等方面的人士,就“医闹”的现状与趋势、发生原因和如何防范与遏制“医闹”等问题,各抒己见。

“医闹”事件逐年增多

据全国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完全统计,2002年,全国发生严重扰乱医疗秩序事件5093件,打伤医务人员2604人,医院财产损失6709万元;2004年,全国发生该类事件8093件,打伤医务人员3735人,医院财产损失12412万元;2006年1月至10月份,此类事件增加到9831件,打伤医务人员5519人,医院财产损失20467万元,“医闹”有逐年上升之势。

2006年10月16日至20日,中国医师协会在北京、湖南、甘肃、大连、沈阳、武汉、西安等地区,以调查问卷的形式向350家医院进行有关“医闹”情况的调查。调查发现,西安市近三年发生“医闹”事件177件,打伤医务人员282人,财产损失达160万元。广东省一项不完全统计显示,在2006年1月至6月间,除梅州市外,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因医疗纠纷引发的患方“暴力索赔”共200起。其中,仅5月间就发生了41起。这些事件的持续时间多数为几小时至十多天,造成医院高额直接经济损失,其中最高一例达200多万元。

北京朝阳医院社会工作部主任偏秀梅认为,当前“医闹”发生形势非常严峻,其特征表现为数量激增、矛盾尖锐化、高额索赔,同时处理也很困难。“可以说,已经到了不管不行的地步。”偏秀梅介绍,她所在的医院社会工作部就是在这种医疗大环境下应运而生的。

“医闹”事件破坏了医院正常的诊疗秩序。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郑雪倩指出,“医闹”不仅侵犯了医院、医生正常诊疗的权利,也侵犯了其他患者正常就医的权利;毁坏了公私财物,并使患者及家属的身心伤害更加严重,增加了维权成本;同时致使医生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可能会提高不必要的检查费用开支;使医患矛盾逐步升级,医患之间的信任度越来越差;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使国家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投入的有限资源,流入个别人的腰包;如果形成职业“医闹”,还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影响医学事业的正常发展,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造成社会不和谐。

“医闹”是怎么产生的

“医闹”多由各种医疗纠纷引起。中国医院协会会长曹荣桂介绍,造成医疗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外部因素,比如医疗改革滞后,医疗保障制度覆盖面不够,法律法规不健全,某些新闻报道失实等;还有一部分是医院内部管理问题,首先是公立医院对其公益性质认识不足,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落实不到位,医院的管理工作不到位,同时还存在医疗质量安全方面问题。发生医疗纠纷以后,部分医护人员与患者及其家属沟通不够,欠缺沟通技巧,应急处理能力比较弱。“从另一方面看,制造‘医闹’的人可能也研究分析了院长们的心理,认定到公立医院闹容易得到赔偿。因此发生医疗纠纷以后,不去走正确的法律途径,而是到医院来闹。”曹荣桂说。

“‘医闹’现象实际上是社会问题在医院这样一个特殊社会机构的反映。”卫生部信访处处长张鸣说。为什么社会问题在医疗机构反映得格外突出?张鸣认为,一方面是由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非常缺乏保护,另一方面,是公众对医疗行业与对其他行业的要求用的是不同的规则。例如对运动员,特别是拿了奖牌的运动员,给予特殊分配,人们能够认可,但是对医务人员更多的是要求他们无私奉献。

“医疗纠纷过去也有,但是不像现在这么多,这主要是因为很多事情发生了变化。”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副院长刘晓光说,首先是医疗费用支付方式变了。过去享受公费医疗是全部报销,现在自己要花一部分钱。其次是社会环境变了,过去发生纠纷时,医务人员赔礼道歉,患者和家属可能就接受了,现在进入市场经济时代,要求有一定的物质或金钱补偿,社会转型带来的这种变化是客观存在、没有什么可抱怨的。目前,对维持健康的生命应该投入多少,在家庭收入中占的比例应是多少,缺少消费引导。现在对医疗的要求变得越来越高,医学是一门不断进步的实践的科学,今天的医学能解决多少问题、治愈率有多高,应当如实告诉公众,但是这方面的介绍很少。很多人认为花钱治病就只能治好,不存在并发症,未能正视医学的局限。

刘晓光同时认为,发生医疗纠纷后,人们之所以到医院来闹,与解决矛盾的渠道不畅通也有关。由于缺少细致的、能够解决具体问题的司法解释,很多事无章可循,患者家属往往觉得如果不闹自己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

目前医患纠纷频发也有其客观原因。“一个必然因素是,随着医学的发展,随着技术进步,医疗技术的安全性实际上在下降。”北京协和医院医务处副处长刘宇说,“对有些疾病,过去只能采取一些简单的基本治疗措施,那时死亡率可能是100%。今天医学技术发展了,死亡率有可能降低到10%,但是死亡患者的家属还是会认为,患者是死于医生的不负责任。这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在很多发达国家,医疗纠纷也在上升。”

如何消除“医闹”

此次武夷山妇幼保健院在发生“医闹”事件期间停业了7天,刘晓光认为,这影响到其他患者的治疗。从医务工作者职责的角度来看,这家医院的领导和医务人员放弃了自身的职责,是不对的。事发后,他还随机调查了一些医护人员对这件事情的看法,结果多数人都认为就该这么办。“在医务人员很清楚自身职责的情况下,大家还这么说,问题就很严重了。”刘晓光说,“这反映出医务人员的一种心态,即希望通过一些恶性事件,引起政府、社会对医疗环境恶化的关注。这一问题需要政府给予高度重视。卫生部门关系到百姓的生老病死,在任何一个国家它都是一个花钱的单位,而不是对国民经济直接产出的单位。改善医疗环境,需要政府给予更多的关注。”

中国医师协会副秘书长陆君认为,武夷山市妇幼保健院如果不停业,可能不会引起广泛议论,深圳某医院的医护人员如果不戴头盔上班,也不会在社会上产生那么大的反响。他们的做法是在用一种过激方式来表达过激的情绪和心理不平。“作为行业协会,我们不能停留在对这些事件的感叹上。我们要积极地、如实地向政府反映医院院长和医护人员的诉求呼吁,以引起政府高度重视。近年来,政府在扩大城镇医疗保险覆盖面、建设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方面采取了很好的措施;医院也在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医疗质量,缓解医患矛盾。我们有责任通过我们的努力呼吁政府出台更多有利于改善医疗环境的政策。”

如何应对“医闹”?张鸣认为,处理医疗纠纷的原则是要做到两手硬,一方面对患者及其家属的工作要做到位;另一方面对违法违规行为要采取强制措施,不能纵容。郑雪倩则认为,从医院方面来讲,要防范“医闹”,首先医务人员应当依法行医,切实履行高度注意义务、告知义务,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与患者及家属做好沟通、解释、说明。只要医务人员做好自律,尊重患者权利、提高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很多医疗纠纷根本不会发生。同时,医院应当努力提高自身的医疗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加强管理,减少医疗损害的发生。另外,还可以印制一些宣传手册,宣传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使患者知道在医院自己应当遵守和配合的义务,明确解决医疗纠纷的正确途径,引导患者通过正确途径解决问题。同时,医

院应当由专门机构处理医疗纠纷,建立专门的处理医疗纠纷的程序,按照规定接待和答复来访人员。

郑雪倩还建议,如果发生了“医闹”,正确处理的顺序是:先正面引导,交流、沟通,告知真正的患者家属正常处理程序;尽量不与“医闹”者正面冲突,如沟通无效应及时报警,拨打110;做好收集证据的工作,如利用摄像、录音留取证据,便于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从医院的角度来说,要减少医疗纠纷和防范‘医闹’,应该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管理教育。”北京友谊医院院长刘建说。他认为,在保护病人利益方面,要从细节入手。他举例说,去年友谊医院服务型投诉占投诉比例将近一半,今年上半年经过治理,服务性投诉下降到20%以下。抓好这些方面的工作,医患纠纷减少了,对医务人员本身也是一个保护。

维护医院正常诊疗秩序,患者无疑也应履行一定的义务。偏秀梅建议,患者要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尊重医务人员的人格和工作。同时配合治疗措施,接受医疗检查,签署治疗同意书并接受医院的治疗。

针对“医闹”事件中媒体的作用,刘宇认为,可以借助媒体向公众介绍医院的情况,让公众知道,随着医疗技术手段的提高和新技术的应用,医疗单位冒的风险也在逐渐增加。医务界应该主动与媒体接触,同媒体一道致力于增进医患沟通与理解。

妥善处理医患纠纷是解决“医闹”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 赵磊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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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医闹”

法律界人士认为,“医闹”就是借医疗纠纷的名义,采取威胁、围攻、打砸医院、打伤医务人员等暴力手段,通过非正常程序来干扰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贬损医院的声誉,向医院索要巨额赔偿或迫使医院答应其不合理要求的行为。“医闹”的主体或为非固定职业、并寄生在医院专门从事“医闹”行为的人,或为患者及其家属和亲朋好友。

“医闹”与医疗纠纷的不同之处主要是:医疗纠纷是基于医疗行为的风险、医学水平的局限、疾病的难度、患者体质特殊、医院的过错所发生的。我国法律有相关的规定,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行政调解、民事诉讼等渠道正常解决。医疗纠纷的主体主要是患者或患者家属,而不是以第三人的身份介入;“医闹”则超越了医疗纠纷的正常处理范围,不是通过正常的途径解决医疗纠纷,而是采取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索要巨额的钱财,它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性质,侵犯了医院、医生和其他患者的权利,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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