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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中的公权相互“体谅”

2007-08-0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杨涛 我有话说

据报道,2006年11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经贸局出台的““33号文件”违法;榆次区政府拍卖汇隆公司的行政行为违法,判决其赔偿张春江365万余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判决下达后,面对拒不赔偿的榆次区政府,张春江交了近4万元执行费后,申请强制执行。然而,9个月过去了,张春江依然没

能从榆次区政府要回一分钱。

行政诉讼执行难,历来是执行中的一个“老大难”的问题。前不久,媒体还报道,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就已经判决昌江县政府和昌化镇政府赔偿“琼昌公司”公司人民币730390元及8000元司法鉴定费。然而,判决生效快到9个月了,这两级人民政府却一直没有履行法院的有效判决。人们总是将这种原因归结为政府不守法以及法院执行缺乏有效的手段等等,但榆次区这次执行,却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难得的观察视角:原来,行政诉讼的执行难,也有来自公权的相互体谅。

你看,在这次执行中,作为被执行对象的榆次区政府确实并不配合,该区政府秘书长甚至还表示:“300多万元也是老百姓的血汗钱,不能随便给。”不过,话又说回来,难道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难道一点办法都没有吗?其实并非如此,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冻结了榆次区政府账户上的180余万元存款。然而,晋中市中院一名负责人却说:“我们不敢把这笔钱划到张春江的账户上,毕竟人家是政府,我们能冻结这笔钱已经很不容易了。”看来,法院还是非常体谅政府的感受,尽管这种体谅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所以,对于此次执行难的问题,其根本问题并不在于政府机关并不遵守法院的判决,而是在于法院是否严格遵守法律来进行执行,在于法院对于政府无原则和违法的“体谅”。因为“体谅”,法院不将已经冻结了的政府存款划拨给申请执行人;因为“体谅”,我想他们也不会在政府抗拒法院生效判决执行时,使用法律规定的手段:比如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对行政机关的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处罚;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更不用说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假设此次执行是榆次区法院,那么他们对榆次区政府进行“体谅”,不划拨存款,我们还可说法院存在难处,因为同级法院的人财物在政府手中,不得不考虑政府的意志。但是,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却不受榆次区政府的管理,他们并不存在更多的顾虑,晋中市中院的“体谅”,只能理解为司法公权将行政公权视为一家人,一家人有困难要优先照顾,不能“胳膊往外扭”,也体现在司法公权可能预留与行政公权进行某种交易的便利,至于法律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却为这种“体谅”让步。

所以,我们解决行政诉讼中的“执行难”的问题,不仅要规定政府领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促使他们严格遵守法院的判决;也不仅要增加法院的执行手段,让政府不得不履行生效判决。我们还要拓宽视野,必须考虑到在行政诉讼执行中法院对于政府的“体谅”,从而制订出防范公权相互“体谅”、进而损害法律尊严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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