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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人者索要“辛苦费”引争议

2007-08-1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郑晋鸣、沈亚军 我有话说

本报讯8月6日下午,一辆“长安”面包车在途经江苏省泰州市白马镇时发生车祸,车内一名孙姓年轻男子被变形的车身卡住。危急时刻,当地三名群众奋力砸窗救人。然而,就在出事车主对这三名“恩人”表示“万分感谢”时,救人者却提出要车主支付5000元“辛苦钱”。这一行为让出事车主很为难,也让现场群众

议论纷纷。

据“长安”司机许先生介绍,车辆与一辆“五菱”发生猛烈碰撞后侧翻,车上的小孙被卡在车内,当时他的面部被撞得严重开裂,血流不止,多亏几位“恩人”奋力相救,才被及时送到医院救治。对于事后几位“恩人”向他索要5000元“辛苦钱”,他表示很意外,也很为难。

“我们在砸玻璃时受了伤,衣服也被玻璃划破了。要这点辛苦钱一点都不过分。”参加救人的陈先生说,当看到有人被卡在车内时,他们三个果断地把前挡风玻璃击碎,费尽波折才把伤者从车内拉出来,并随即拨打120求救。他还告诉记者,事发地点后面就是一口深井,救人时他们也捏着一把汗,因为稍不留神就可能落井。对于5000元“辛苦费”,陈先生认为并不多,“如果不是我们,伤者很可能就没命了。”

由于双方意见不一,出事车主和救人者还在僵持。现场群众的意见也分成了几派。有人认为陈先生这是“漫天要价”,违背了助人为乐的原则。也有人认为别人遇到困难时是应该施援手,但也不能让自己吃亏,如果每次助人为乐都要吃亏,就会打击助人为乐者的积极性。

对于此事,记者专门咨询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刘教授说,从法律上讲,陈先生三人对伤者的施救行为构成了民法上的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从这个意义上讲,陈先生要求车主赔偿一定的费用是正当的。“具体来说,陈先生三人的衣服和治疗玻璃划伤的钱是可以获得赔偿的,如果存在误工的话,误工费也可以请求赔付,但要求赔偿5000元还是有点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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