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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化产品价值的哲学思考

2007-08-1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杨承志 我有话说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市场已被提上重要议程。发展文化产业被列入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决议。通过引进市场机制促进文化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文化产品的繁荣发展,通过解放文化生产力促进多出优秀作品、发展先进文化,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

精神文化需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

一般来说,文化产品的生产必须遵循市场价值规律,但它是市场价值规律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是经济价值规律与属于其自身特有规定性的文化规律的统一。这个客观存在决定了我们必须深入研究、深刻认识和把握其特殊性、复杂性。鉴于文化有广义、中义、狭义之分,这里重点讨论中义与狭义文化范畴的文化产品,即主要指作用于人类精神生活、相当于历史唯物主义理论所说的社会意识形态和文学艺术范畴的文化产品。同时,从哲学层面重点讨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文化产品。

文化产品是特殊市场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辩证统一

文化产品是人类精神智力创造的物化形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具有经济价值,包括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但它又具有特殊性。一方面,它具有满足人们需要的有用性,具有使用价值。但直接作用于人的精神领域,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成为它区别于其他产品的本质特征。另一方面,文化产品在市场上流通,具有交换价值。按一般经济规律,交换价值是商品价值的外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244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但是文化产品的个性化精神创造及其所具有的不可重复性,使计量创作生产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比物质产品复杂得多。作为文化价值的存在形式和载体――文化产品的生产是一种探索性、开拓性、创造性的劳动而不是机械的重复性劳动,这种劳动的投入量很难加以标准化。

正是文化产品生产过程中劳动投入的特殊性,给文化产品在市场上同其他商品进行交换时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交换过程中等价交换原则难以准确地体现。文化产品的价格更容易受供求、竞争因素的影响,各类文化产品市场上都普遍存在价格背离价值的情况。这是文化产品市场容易出现投机、哄抬、杀价现象的重要原因。在文化产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一般的市场经济价值规律,供求机制、价格机制、竞争机制、等价交换原则、赢利最大化原则,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地影响到文化产品品质、效益和文化生产者的行为选择。价值规律作用的自发性及其所带来的盲目性和局限性,文化产品供求矛盾的特殊性,决定了市场调节手段的有限性。传统经济学中的价值交换理论主要是用来解决物质的经济价值的市场交换问题的,文化产品价值不同于物质价值的生产,在市场交换中也应该具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如何根据这种特点建立有利于文化发展而又体现等价交换原则的理论和运作方式,是我们面临的新课题。

文化产品是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的辩证统一

文化产品具有现实和潜在的巨大经济价值,这是文化产业发展的动力和基础,但文化产品价值内涵中更重要的是它具有独特的文化和社会价值。文化产品作为一种社会产品,具有深刻的社会属性,它内在地规定:文化产品不仅仅对于个人、群体具有经济的意义和作用,更多的是对于整个社会存在意义和作用;文化产品的生产不是单一的个体行为或群体行为,也不是纯粹的经济行为,它有着广泛的外部性、社会性。

文化产品的文化价值就是其文化内容和精神因素对人与社会的生存发展所具有的作用、影响、意义。这些作用、影响、意义的性质和大小就是其文化社会价值的性质与大小。文化产品的文化社会价值包括认识价值、审美价值、教育价值、伦理价值等,包括积累创造民族文化、凝聚民族精神、传承历史文化等独特功能。这是文化产品的根本性价值。但这种价值很难在文化产品市场交换中进行等价计量。由此带来市场机制调节文化生产的局限性。其突出表现是,它主要反映和调节产品的经济价值,难以反映和调节其中的文化社会价值。文化社会价值是一种超经济的价值诉求,它是对文化产品使用价值的根本提升和相对规束,并为使用价值的创造和实现设置社会空间。显然,现有通行的价格机制对于这些文化产品的文化社会价值调节是失灵的。因此,一方面要加快完善特殊的文化市场调节机制,另一方面,寻求市场之外的调节手段就显得十分迫切。

文化产品价值实现与增值是生产过程创造和消费过程再创造的辩证统一

文化产品的价值实现与增值来自生产主体的创造,更有赖于消费者的认知与再创造。与物质产品消费过程损耗或消灭产品实体不同,文化产品比如艺术品的消费过程,是在观赏、聆听、阅读过程中对审美对象进行感受、体验的过程,是消费主体在感受、体验中获得情理结合的审美把握,于“润物细无声”中得到精神陶冶的过程。这个过程也就是消费者对审美对象文化价值再创造的过程。在这个消费过程中,文化产品的审美价值不但没有减少,反而通过消费实现了价值增值。而这个过程的实现,对消费主体有一定的要求,包括要有相应的审美态度、审美能力、审美心境。

马克思认为,享受精神产品、欣赏艺术,你必须是有相应艺术修养的人,“对于一个没有音乐感的耳朵来说,最美的音乐也毫无意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126页)。由此,文化审美价值的实现与增值,有赖于消费者的文化素养;提高消费者的文化艺术修养是产生和拉动需求的前提。于是产生了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实现文化产品的文化价值要以培养大众审美情趣与能力为基础和前提;对文化产品的价值评估亦不能简单地以其消费量作为质量标准。

文化产品生产取决于市场需求,市场上的供给也是在需求的刺激和推动下出现的。在利润的推动下,市场具有一种内在的扩张趋势,会不断地推动人们去开发可以带来利润的文化产品。由于利润最大化是推动大多数经营者经营活动的主要动机,这就加剧了文化产品市场交换中的文化价值和市场价值的背离。因此,市场调节有长处也有短处,从积极的方面看,市场调节能推动文化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根据市场需求的信号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促进文化产品的生产,可以推动优化文化资源,去开发文化价值高又具有较好经济效益的文化产品。从消极的方面看,它会导致文化产品的文化价值和市场价值的背离,扭曲文化需求结构和文化产品结构。如何建立健全以文化价值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合理的竞争和调节机制,是实践提出的理论课题。

文化产品价值取向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辩证统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文化产品,应当具有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双赢、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效的价值取向。一方面,不能只追求文化产品的经济价值,忽视文化产品深层次的本质性的审美价值和影响深广的社会价值;另一方面,也不能走向另一个极端,认为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不相容,认为今天精神生活的健康发展可以而且必须远离市场。文化产品的文化社会价值承载于其可以进行市场交换的物化载体,这个物化的载体有其经济价值,可以通过产业制作进行市场交易。文化产品、文化产业、文化市场为文学艺术走向大众,为文学艺术文化资源的优化配置创设了良好机制。

应当看到,中国文化产业起步较晚,对文化的经济手段开发还很不充分,文化产品与文化发展和满足人民实际需求不相适应。与此同时,也存在一些唯利是图、功利化、庸俗化,损害文化价值和社会效益的行为。因此,对于文化产品和文化产业,除了以其经济价值指标进行衡量外,还要设立与它的文化社会价值相匹配的评估体系,这个标准也要“三个有利于”:要有利于保持和促进社会精神生产能力的不断增强、创造力得以充分发挥,有利于优质的文化产品质量不断提高、结构不断优化,有利于优质的文化产品的社会影响占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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