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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行为规范的再认知

2007-08-2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姜新华 我有话说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我们的企业与西方企业有何不同,应如何判断社会主义企业的本质及其行为规范?这些问题亟待深入研究。笔者认为,现代社会主义企业,作为进行物质变换的能动组织,应从以利润为主要导向的“经济人”转变为满足社会需求为主导的“社会人”。这是社会主义企业的新使命、新品质,并应成为社会主义

企业治理、企业立法所应遵循的重要准则之一。

对于企业的地位和性质,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已有了三个阶段的认识变化:从企业是社会经济的基层单位,到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再到社会经济中的社会契约组织和盈利单位。这些都是正确的。但是,我认为,进入新经济(或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的社会角色和社会性质,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

其一,由单纯的自利性“经济人”向互利型“社会人”转变。市场主体(包括企业)是“理性经济人”的概念流行已久。但是市场经济的变化和发展,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出现,使得经济关系、市场特性以及人们的社会理性发生了很大变化。就企业而言,它所面对的客观现实已有重大发展:市场由客户追随商品的趋势,转化为企业追随客户需求的趋势;竞争由“利己”走向“双赢”,和由“瞄准对手”走向“改变自己”;企业成长由单纯地追求盈利多寡走向追求综合业绩及社会形象等等。即便是老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企业,也由唯利是图走向利润水平、社会形象和社会责任并重,而且多由谋求一时暴利转向自强第一、长期谋利、基业长青的成熟阶段。

客观现实的发展,强制企业转变。尽管作为企业,利润不仅是其追逐目标,也是它发展的动力和基础。但是,无数事实证明,“只盯着钱未必能赚钱”,极其自私者未必能实现自利。这种现象的出现,绝非偶然。这是因为企业作为整个社会分工体系中的一环,作为依赖社会发展和社会环境而生存的细胞组织,事实上必须承担“社会人”的角色。它必须重视其社会职能,仰仗社会群体、社会舆论的支持,并尽到自己的社会责任,否则,就难以生存。

由此,做为“社会人”的企业的正确经营理念,实际上由不择手段地逐利转变为:(1)满足他人(客户、市场、社会)的需求,是满足自身需求(利润、业绩、成长等)的前提条件;满足别人的需求程度越高,别人对自己的需求(美誉、兴旺、做大)越强。(2)损害别人(客户、同伙、竞争对手等)就是损害自己(引发别人对付自己或败坏自己形象和权益),损害社会的程度越狠,自己损失得就越惨。(3)不利于或无助于社会、不尽社会责任的企业,将失去经营有效性和合法性,在目前阶段也必然失去社会的关注甚至受到谴责与排斥。

其二,由单纯地对“资本忠诚”走向首先保证对社会群体忠诚。作为“经济人”的企业,首要的目标是“资本忠诚”,即用利润回报投资人。但作为“社会人”角色的企业,是人们与社会(市场)、自然界进行物质变换的能动组织。它的一切资源来自社会(市场),经过加工而创造的新产品(包括文化、服务产品)又必须走向社会(满足市场需求)。这个经营过程,决定了企业从社会需求出发,有效整合资源,其结果在于能否满足社会需求。因此,它的生存和发展完全决定于它的“社会性”。当然,企业的诞生和开端,首先要有一定的资本支持,但资本是企业的基础条件,而社会资源和社会需求才是企业得以生存和成长的生命线。这种“社会人”的性质和功能,决定了它的“忠诚”应为如下顺序:(1)“客户忠诚”是企业成长的根基所在,必须放在第一位。(2)“伙伴忠诚”(包括对供应方、代销方及中介方等)是企业经营、整合资源、满足社会(市场)需求的充分必要条件,离开伙伴忠诚企业就会成为“无源之水”。(3)“员工忠诚”是企业生命的载体。企业目标、企业经营、企业成长等一切工作、理念和设想,都是靠员工完成的。员工的权益、人气及其团队精神如何,是企业能动性的决定性条件,也是其“社会人”角色、科学和谐发展以及不断创新创业的核心环节。(4)“资本忠诚”是企业经营结果的重要归宿之一。没有资本忠诚也是不行的,但它只能是在保证上述三大忠诚从而经营成功之后。这也正是资本方所期待、重视的。放大一点说,资本忠诚其实包括企业的融资方。任何企业均不是单靠自有资本经营的,对于企业融资而言,其金融方重视企业的诚信经营、社会形象及其还贷责任。否则,谁也不愿意让失败企业去糟蹋资本!

其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企业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前述分析是从现代市场经济的一般状况出发的一般分析。回到我国发展的现实要求中来,还应进一步具体分析。可以看到,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企业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企业在本质上排斥唯利是图的资本主义倾向,倡导并促使企业从完全的“经济人”角色转换为“社会人”角色,并担负起应尽的社会责任。要完成这种根本性的转变,当然要求企业的投资人、企业家以及企业核心经营者首先从理念上真正认识这种转变的重要意义。同时,也必然要求社会的方方面面强化对企业的规范、监管力度。(作者单位:中国集体经济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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