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厦门让医疗救助更能“雪中送炭”

2007-08-22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厦门8月21日电记者马跃华今天从厦门市民政局获悉,厦门目前正在加紧修订原先的“医疗救助试行办法”。按照修订后的救助办法,医疗救助对象将有新的增加,申请门槛也将降低。同时,医疗救助申请也由每半年受理一次改为每月受理一次。

《厦门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目的在于帮助城乡贫困群

众解决因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困难。但是,基于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申请门槛过高等原因,厦门市政府日前又正式批发医疗救助试行办法修订通知。

根据原先的《厦门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厦门市医疗救助的对象有五类: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人员、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农村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以及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含“五保”对象)。办法修订后,厦门市政府明文规定,将“享受原标准工资40%救济的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首次纳入了厦门医疗救助对象中。今后,这部分精简退职职工只要持《享受40%救济的60年代精简老职工定期定量补助证》,院方对其住院床位费、护理费将给予减收50%的优惠,大型设备检查费、手术项目费用将给予减收20%的优惠。在此基础上,各区政府还可根据本辖区困难群众的实际情况,再适当增加救助对象。

原试行办法规定,符合申请条件的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1000元以上,才可申请救助。全年累计限额不超过2000元。救助对象中因患精神病、恶性肿瘤和因患尿毒症需透析者,可以适当照顾,全年累计最高限额不超过5000元。政府按照医疗救助对象个人自付的、超过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外部分20%-50%比例给予医疗救助。但是,从1年多的实行情况来看,原申请门槛有所偏高,导致救助的对象有限。为进一步扩大医疗救助对象,此次修订将下调或取消医疗救助起付标准。

据了解,目前厦门各区正根据实际情况对医疗救助起付标准、救助限额和救助比例进行修订调整。各区基本较大幅度地降低了医疗救助起付标准。同时,救助限额、救助比例此次也将有较大幅度的上调,医疗救助申请时间也延长了,由每半年受理一次改为每月受理一次。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