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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触动了什么

2007-09-0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张玉玲 我有话说

王卫国1951年生于重庆。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助理兼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商会(ICC)仲裁院仲裁员;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员;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反商业欺诈专家组成员。

记者:经历13年波折的《反垄断法》终于出台了,广大读者最关心的是此法的出台,能否降低垄断行业的价格,让大家能直接得到实惠。你多次参与了此法的论证和讨论,怎样看这个问题?

王卫国:《反垄断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的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也就是说,垄断行业如果关系国计民生,属于重要的、特殊的,涉及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就应该保护。而那些属于服务性质的垄断企业,如果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就不应受保护,因为保护的结果只能是老百姓付出不公平的代价。《反垄断法》正好触动了电信、电力、铁路、邮政、金融等行业的价格垄断“坚冰”,制止乱涨价,从法律上促使垄断机构让利给人民,体现以人为本。

记者:除了价格以外,《反垄断法》对行政性垄断还有哪些触动?

王卫国:反垄断法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美国是以反托拉斯为代表,德国以反卡特尔为代表,日本以反私人垄断为代表,中国则以反行政垄断为特色。各国需要根据自己的国情制定,当然会有自己的本国特色。

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模糊,使得现实中滥用行政权力参与或限制竞争的行为时有发生,也使得中国市场中的垄断除了经济性垄断,还有其他国家都没有的行政性垄断。

我国一些行业的国有垄断,虽然曾为经济发展作出过贡献,但现已渐渐不适合市场经济的发展,甚至对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产生消极影响。因此,《反垄断法》直指这些行政性垄断,设专章对行政性垄断进行了规制,将国家机关滥用权力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性垄断包含在调整范围内,以打破原有的行政垄断,从而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形成真正的市场经济体制。

此外,造成行政垄断的根本原因在于政企不分,政府权力过大,对经济领域的行政管制太多。因此,要解决当前中国行政垄断,还在于转变政府管理模式,通过政企分开、解除行政管制来破除。

记者:你认为《反垄断法》还触动了什么,会对我们的经济社会有哪些重要影响?

王卫国:《反垄断法》迟迟难以出台,一个重要原因是某些市场主体对它的不理解。在某些行业,集中度非常高,少数几个企业占有绝大部分市场,比如石油、电信、电力、铁路等,又比如操作系统、计算机处理器、感光材料等,在这些行业占据支配地位的,不是国有企业就是跨国公司,它们实力雄厚,能够对政府和政策产生一定作用。

这十多年间,虽然垄断行业越来越大,垄断企业越来越强,垄断行为也愈演愈烈,以至于中国大陆入选世界500强的企业几乎都是垄断企业。但也应看到,垄断仍难改它的负面效果,垄断行为压抑经济发展的活力,垄断行业的整体效率还十分低下。垄断还使市场的价值规律很难发挥,使得价格不能真正体现市场的供求状态,抑制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既扭曲了市场规则,也破坏了竞争秩序。

与其他市场经济基本法律一样,为维护和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反垄断法》从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等三个方面建立三大反垄断制度。将大大改变垄断行业的效率低下的现状,实实在在地维护好消费者利益,不断地推进技术进步和行业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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