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山东将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档案

2007-09-21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济南9月20日电(记者赵秋丽特约记者李志臣)如今卫生部门也开始效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医院也开始进行扣分制。医院如有利用“医托”招徕患者、发布虚假广告等行为,将会被扣1至12分不等,扣分记录直接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挂钩。为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山东将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档案,对医疗卫

生机构试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

据了解,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山东省境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服务过程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操作规程等规定的行为。山东省卫生厅规定,医疗机构有不良执业行为将被酌情扣除1分至12分不等,如以雇佣“医托”等不正当方法招徕病人的扣2分;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发布医疗广告,以及利用人物传记、新闻、健康讲座、健康热线等形式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扣4分;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或者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或者违禁药品的扣除6分;使用非法定血源或者非法采供血的,以及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不服从政府调遣的扣12分。

扣分记录如何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挂钩?山东省卫生厅规定,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其不良执业行为记分1年内累积超过12分的,将被暂缓校验1~6个月;记分累积超过18分的,或者在暂缓校验期内记分累积超过6分的,认定其不能通过校验,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其某一年度记分累积超过12分,或3年记分累积超过36分的,将被暂缓校验1~6个月;其某一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18分的,或3年记分累积超过54分的,或在暂缓校验期内记分累积超过6分的,认定其不能通过校验,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被暂缓校验或者不能通过校验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将被问责。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