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煤矿整顿关闭的法律政策依据有哪些?

2007-09-21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2005年2月23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决定采取7项措施防治煤矿瓦斯灾害,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由此开始。200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2005年9月3日,国务院又颁布了《特别规定》。全国范围的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

”全面展开。

整顿关闭矿井的法律政策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等。国办转发的12部委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规定了应予关闭的16种矿井,大致上可以分为四类:

第一类是国务院《特别规定》要求关闭的矿井。包括存在重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拒不停产整顿或整顿验收不合格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难以有效防治的;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矿井。

第二类是违背《安全生产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等国家法律相关规定的矿井。包括证照不全擅自生产的;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的;不同采矿权人,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影响安全的;资源接近枯竭、采矿许可证到期的;未经批准在建筑物、水体、铁路下面和在风景名胜、文物保护、重要水源、重要设施等区域开采的矿井。

第三类是依据相关法规和部门规章应予以关闭的矿井。包括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不符合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的;在大型煤炭矿区范围内开采的;年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其中属于煤与瓦斯突出、水害威胁严重的必须在2006年年底前关闭,其他必须在2007年年底前关闭;资源整合未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和“三同时”审批程序,未重新取得相关证照的矿井。

第四类是依据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或者地方政府规定应当予以关闭的矿井。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