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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无理由退货”

2007-09-2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新疆 石子河 程汉鹏 我有话说

浙江省近日在全国率先发布了《流通领域食品销售者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该省工商部门将监督全省食品销售者,逐步推行过期食品就地销毁、所有商品在一定时间内允许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等12项行为规范。(9月9日《生活报》)

无理由退货,过去只是从国外一些知名商业企业的经营谋略中听说过,如今浙江省也开始实

施,实在令人欣喜。无理由退货一方面体现了监管部门保护消费者利益意识的增强,另一方面,也是考验和约束经营者应诚信经商。

长期以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在“三包”期间,消费者才可以提出退货或保修,经营者只要按照这一规定执行,就是合法经营。而无理由退货,就是要求商家主动降低退货标准,在利益并不受损的条件下,把方便让给消费者。如消费者购买的食品包装没有损坏,且在一定时间的保质期内,不涉及卫生安全等问题,那么,就理应接受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而商家执行无理由退货,实际也是一种经营手法,体现出商家以人为本,用良好诚信经营的商业理念来吸引新老顾客。

事实上,市场竞争的根本特征就是争夺顾客,市场竞争的实际形态就是顾客满意。在市场经济发展相对成熟的发达国家,“顾客满意度”是企业认识自身、社会评价企业的常用客观标准。1995年,我国一位著名的经济学家到美国考察,在一家大商场买了一个健身器,一个月后,他嫌健身器体积较大,带回国有些不便,便去商场退货,商场很快就把货款退给了他。他刚要走,服务人员却说:“请等一等,这个健身器已经涨价了,涨到80美元了,我们还应该补给你5美元。”

从上述个例,我们可以看到,在一个成熟的市场中,由于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商家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首先应考虑用户的利益,取得用户的信赖,以期赢得更大的市场。因此,“顾客满意度”是企业认识自身、社会评价企业的客观标准,“无理由退货”则无疑能有效地提高“顾客满意度”。笔者认为,浙江规定消费者买食品一定时间内可无理由退货,值得各地借鉴、效仿,我们的商家不妨也无理由地实行好“无理由退货”服务。相信,经营者从维护用户利益的角度出发,建立完善的服务机制,取得用户的信赖,吸引更多的用户,就会赢得更大的市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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