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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资并购本国企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并非独创

2007-09-3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袁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9月29日电全国人大法律委主任委员杨景宇今天表示,对外资并购本国企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并不是我国独创的制度。一些外国企业对我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担心是不必要的。杨景宇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学习贯彻反垄断法视频报告会上作上述表示的。

不久前通过的反垄

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反垄断法公布后,一些外国企业担心上述规定是否意味着中国引进外资政策发生了重大改变。有的认为“国家安全”的概念较为抽象,担心在执行中随意性过大,希望作出具体界定。

对此,杨景宇表示:“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他指出,“对外开放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已经载入宪法,是不会改变的。当然,我们在坚持对外开放方针的同时,随着形势发展,又有必要不断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再者,对外资并购本国企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并不是我国独创的制度。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有这方面的规定。至于对‘国家安全’的具体界定,有些国家都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判断的。我国的反垄断法第三十一条,正是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情况所作出的。”杨景宇说。

近年来,外资对我国企业的并购活动日益频繁。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的统计,2004年以前外资以并购形式对我国的投资只占其直接投资的5%,2004年这一比例上升为11%,2005年接近20%。一些跨国公司和外国投资基金对我国一些行业的重点企业实施并购,已经引起公众广泛关注。

在反垄断法的审议中,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从外资进入我国市场的形式、结构及发展趋势看,制定反垄断法,必须高度重视并妥善处理积极有效利用外资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护国内企业自主品牌的关系,既要坚持对外开放,吸引外资;又要防止外资对我国企业的恶意并购,保障国家安全。

杨景宇表示:“反垄断法第三十一条正是体现了这一精神。外国不少有识之士已经看到中国的反垄断法确立了国际公认的市场竞争基本规则,将为中外投资者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更有利于吸引外资,更有利于中国与各国开展互利共赢的经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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