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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既要科学更要严肃

2007-10-2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袁祥 我有话说

一定要克服短期行为和单纯追求政绩的弊端

“城乡规划立法时既要强调编制规划的程序性和科学性,又要确保落实规划的严肃性,同时,要限制片面意志通过合法程序得到实现。”正在此间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城乡规划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

任玉奇作上述表示。

“有老百姓戏称:‘规划规划,纸上画画,墙上挂挂,不如领导一句话。’有一个县城迁址,新县城的整体规划经过当地人大常委会多次审议并通过,但后来由于主要领导人多次更替,当初的规划变得面目全非。多次参加审议的人大代表泄气地说:‘我们举了那么多次手都白举了。’”在分组审议时,任玉奇带来了人民群众对一些地方视规划为儿戏的尖锐批评。

他强调,城乡规划立法一定要克服短期行为和单纯追求政绩的弊端,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不能让“片面意志左右一个地区的规划”。

“城乡规划立法,关键在于确保规划的严肃性。”童傅委员说,有的时候破坏规划的人不是一般的普通老百姓,经常是政府某些部门。所以,他认为保持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非常重要。他建议各级人大承担起监督和检查规划执行和落实的重要责任。

李新良委员表示,规划应当具有持续性。他说:“现在有些政府部门领导把城市规划建设作为自己的政绩,城市规划只管自己任内的几年,后一届政府上来以后,往往把前一届的推翻了,这样造成极大资源浪费。而法国首都巴黎现在还在使用拿破仑时期建设的下水道和道路,这样的科学规划值得我们学习。”

草案第5章“监督检查”中规定,由县一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察监督和检查。有常委委员指出,这意味着政府部门既对城市规划的编制进行审查、审批、实施和修改,又要对这一系列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运动员和裁判员集于一身,监督效果就很难保障。他建议细化人大对政府制定城乡规划进行监督的规定。

城乡建设规模不能超过当地环境和资源的容纳量

“草案中一再提出,要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当地的资源和环境承受能力来制定城乡规划,但是却没有一个硬性的指标要求,这是不行的。”王涛委员表示,应根据不同区域与不同层次市、县(区)的特点规定一个底线,城镇的发展绝对不能超过这个底线。

王涛表示,目前在城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是规模无限制地扩大,“如果把城乡建设规模无限制扩大,不但会超过当地的环境和资源的容纳量,对于当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也不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她希望通过此次立法,对城乡建设不断扩大的规模有所规范、有所限制,以控制在我国总体环境和资源容纳量之内。

庞丽娟委员在分组审议时介绍说,北京现在的人口基本上达到了2010年的人口规模。而在有的地区,随着农民工举家往城市流动,出现了农村“空巢”现象。农民工子女在城市上学的问题,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教育承载力问题,而是一个城市承载力、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问题。

“我认为,非常有必要把‘城’和‘乡’各方面的规划,包括城镇的规模、基础设施的建设、学校的布局,包括农民工子女上学问题,放到一个系统、一个体系中来统筹考虑。”庞丽娟表示,这样有利于城乡统筹和协调发展。

任玉奇说:“新型工业化的发展,必然促进城市化的发展。在城市化的问题上,我个人不完全支持农村人口大量拥入城市,这样会过度增加城市公共服务的负担,造成城市拥挤、空气污染、城市基础配套设施跟不上等问题的出现。”

任玉奇建议要像欧洲一些小国那样,不搞大城市、大商业,多建一些星罗棋布,风景优雅的小城镇。“城亦乡来乡亦城”。他认为这样的好处一是既可以减轻城市的压力,又可以把城市的医疗、教育、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便利带到农村;二是可促使从土地上解放出来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去企业谋发展,有效地解决“空巢家庭”和“留守儿童”等社会问题。

涉及老百姓重大权益一定要谨慎

“我在基层碰到过许多这样的案子,没有经过规划,或者没有正式办手续,就盖了一些房子。盖完了以后,过了很多年,突然冒出来说没有规划批准,必须拆除。一个礼拜就拆除了,造成的财产损失非常大。”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应松年说。

应松年表示,按照草案第64条规定,老百姓未经规划许可而建设的应该承担责任,但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职责,如草案第60条规定的那样没有适时地查处,也应该承担责任。他强调:“这两个责任应该结合起来考虑,不能由老百姓单方承担责任”。

草案第65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应松年指出,这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强制拆除的问题需要十分重视,“它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他说,如果确确实实是违章建筑,拆是对的,但问题不是那么简单。“我认为,可以责令改正,如果不改正,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这应该有明确的程序约束。涉及到老百姓权益的重大问题,一定要谨慎。”应松年强调说。

按照草案第68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责令拆除的决定后”,县级以上政府有两个办法:一是查封施工现场,二是强制拆除。

“可以先把施工现场查封,查封以后如果还不拆,再强制拆除。但强制拆除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应松年说:“实践已证明,由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除,引发了许多纠纷矛盾,加一道法院审查,可以少出错,这样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和谐。”(本报北京10月2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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