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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输出:中外合作办学的未来走向

2007-11-1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朱振国 通讯员王庆石 孙磊 我有话说

日前在东北财经大学举行的“辽宁省高等院校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研讨会”上,40多所高校的中外合作办学管理者、外事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围绕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基本理论与发展走向、国际化人才培养的基本模式和教育经验、中外合作办学的依法管理与规范发展等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和探讨。

中国教育输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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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讨中,各院校国际合作机构和项目负责人以及各高校的外事工作者分享了各自的工作实践和办学经验,特别是对中国高校吸引国外留学生到中国留学,实现中国教育服务输出这一问题表现出浓厚的兴趣。

代表们希望中外合作办学能够不断提高我们自身的办学能力,逐步实现我国高等教育由服务进口到服务出口的转变。

专家认为,加强国家教育主权及中方在中外合作办学中领导权和主导权是实现中国教育输出的一个前提条件。在中外合作办学中应该吸收外国在教学方面和管理领域的先进经验,但在办学方向上,特别是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方针这些大的方面要把握中方教育机构在中外合作办学中的领导权和主导权。具体来说应该坚持《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实施办法》中做出的制度设计。同时应该坚持中方成员在合作办学机构中校长或院长的地位,坚决抵制“双校长”机制在办学过程中的应用。中方成员应该在实践中提高自己的主导权和领导权,逐步明确适合自己的办学理念。

保护学生合法权益需加强管理

研讨会专家们认为,依法保护学生权益,是中外合作办学管理过程中的核心问题。要促进中外合作办学健康发展,达到提高质量的目标,必须在招生、培养、颁发证书、收费等各个环节都要加强管理。专家认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是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应当纳入国家下达的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在学校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专业招生目录分列执行。属于研究生层次的,应当符合国家研究生学历教育招生录取规定和程序;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实施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教育的,其录取标准应当不低于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录取标准。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实施的教育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应当不低于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标准和学术要求。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和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证书的,其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等应当满足双方学术要求。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实施高等学历教育、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执行;实施外国教育机构学士学位以上学历学位教育、颁发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证书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具有实施相应层次和类别的学历教育和学位授予的资格,外国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遵循真实有效的原则,与该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关于收费问题,中外合作办学者设立或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应当有相应的办学投入。合理测算生均培养成本,根据成本补偿的原则,报请有关部门依照政府定价的原则确定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收费标准还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和受教育者的承受能力,注意与公办教育、民办教育保持适当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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