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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法学教育改革的关键

2007-11-1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邱会东 我有话说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要求我们更新教育观念,深化教育改革。我们认为,法学教育的核心目标是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所需要的法律人才,他们中的绝大部分将通过司法统一考试进入司法实践第一线,担负起依法治国的重任。

当前,制约法学教育质量的主要问题有:

其一,法学专业

教学与司法实践严重脱节。目前,法学院系开设的课程主要是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标准,以传授系统、科学的知识为目的,但考虑到对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和社会的实际需求的力度不够。

其二,与司法统一考试相关的新兴学科开设不足。与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需要相比较,我国现行法学教育体系法律课程中涉及市场经济、WTO的法律知识和国际商法等课程所占的比重不够,有些课程的内容急需改进或充实。在课程设置方面存在“实践需要的没开设,教学计划开设的实践用不上”的错位,在知识更新和内容扩展方面,目前使用的法学教材普遍存在观点陈旧、知识体系老化、内容教条空洞、不切实际的毛病,市场需要、社会需要的课程因受现行培养方案中课程设置、教学大纲、专业计划等限制而无法调整和更新。

其三,教师队伍师资不能满足提高本科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需要。目前,高层次法学专业人才的“流向”趋于公务员队伍和公检法专业队伍,流入这些行业的“流量”要大于进入高等法学教育领域的。当前,法学教育教师队伍与规模日趋扩大、社会对法律人才持续旺盛的需求相比数量严重不足,学历层次、从教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潜力与担负的工作不相适应,水平偏低是制约法学教育质量的重要原因。

创新教育理念,更新教育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是法学教育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出路。

调整培养计划,课程设置以学生职业需求为导向适应依法治国对法学专业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要求,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改革应在夯实学生专业基础的前提下,注意学生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为此,在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上,既要要重视专业课的教学和实际能力的训练,又要兼顾通识教育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从而把学生培养成知识结构合理、集成多种能力、适应社会需要的复合型、应用型的法律专门人才。专业课程设置,除开设教育部确定的14门核心课程外,根据社会和人才成长需要开设律师诉讼技巧、商务法律实用、非诉处理、谈判技巧等实践性、技术性强的课程,增加实践性课程在整个教学实践中的比重,重视对学生法律职业化和法律事务实务能力的培养,形成具有法学专业特色的法律人才的开放式应用型教育的培养模式,用更多时间安排学生旁听、观摩庭审,进行模拟法庭,在司法实践部门实习等。

更新教学观念,重视培养学生司法统一考试的“应试”能力尽管我国司法统一考试与其他专业一样,重理论、轻实践、与社会需要及司法实践脱节的“经院式”法学教育长期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法学专业毕业生职业素养差、参加司法统一考试通过率低。把法学教育理论和实践融为一体,不仅教给学生必要的、系统的、准确的法史、法理和法律知识,更要帮助学生掌握执法实践中依法办案的实际能力、方法技巧和专业素质。为此,在教学观念上,要特别重视培养学生与人交往、分析线索、查证事实的能力。说到底,法律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没有经过法律实践是无法真正学好法律的,法学教育的真谛应当是使学生学会如何去学习和使用法律,而不仅仅是单纯地灌输那些僵化的、一成不变的法理知识和法规条文。所以,教学的意义和目的是训练学生如何在解决具体案例中寻找法律、分析法律、解释法律和使用法律,是培养学生持续学习的能力和方法。经过这种训练,学生掌握的是如何找到和使用法律的方法,而不是

单纯的背诵几条法律条文。

突出法学专业特点,改革和创新教学方法据了解,西方法学教育多数是围绕着培养能够尽快适应律师和法官展开的。比如,哈佛大学开设的律师技巧、谈判、诉讼技巧等课程,旨在培养具有实务操作能力的律师。在日本,法学教育改革也是为了改变过去注重培养法学人才的倾向,将培养大量的具有法律实务知识的人才作为其法学教育的目标。

培养目标的错位与混乱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们教学方法的落后,为培养务实有用的法律人才,应在教学方法上进行大胆改革与创新。近年来,随着案例教学法、探究教学法、情景教学法和实践教学法的广泛运用,国内各法学院校鼓励教师开设实践性、技术性强的法律运用课程,如律师诉讼技巧、商务法律实用、非讼处理、谈判技巧等课程以及“模拟法庭”、“律师实务”、“案例分析课”、“法律诊所式课程”等以能力训练为目的的实践性课程,有助于学生从听、说、思、写、辩等环节学会按照专业角度去思索、写作、陈述和行为,培养表现出了一个法律职业者应有的素质、能力和才智,实践证明这是有利于法律人才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有益尝试。(作者单位:曲阜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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