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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加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监管力度

2007-11-15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1月14日电记者冯蕾今天从财政部获悉,为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近日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要求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切实落实到廉租住房购建项目以及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

《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

房保障资金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按照规定筹集、安排使用和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批准的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决算管理制度,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市县财政部门要配合同级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动态监管机制,对于年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状况进行跟踪复核。对于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要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按照市场租金收取廉租住房租金或收回配租的廉租住房。

据了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包括: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等。《办法》将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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