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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遇险,强制治疗权能否适用

2007-11-2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董城 刘文嘉 我有话说

近日,北京发生一起由于丈夫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导致孕妇及体内胎儿身亡的事件,引起医学界、法律界和伦理学界的关注,各方围绕医疗制度、生命权以及悲剧发生后的问责等问题展开激烈讨论。

极端个性病例的紧急救治权如何归属

在互联网上,许多网友针对因拒绝签字

导致妻儿身亡的肖志军,发表了言辞激烈的指责。随着时间的推移,也有一些人提出了新的质疑,当患者或者直接关系人由于自身认知、性格及其他原因致使判断错误或失常的时候,还有没有一种制度或其他手段能够在极端特殊的情况下挽救一个人的生命?

在北京某媒体组织的一次讨论中,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青松律师认为,并非只有家属签字之后才能给生命垂危的患者动手术。不签字就不能动手术,是对法律的一个误解。国务院1994年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人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他认为,当医生确定不实施手术就可能导致患者丧失生命的时候,就是一种特殊情况,医生及医疗机构就要实施自己的特殊干预权。

而卫生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卓小勤则认为,绝不能赋予医院强制治疗权。卓小勤是参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起草工作的专家之一,他认为,患者的同意是医疗行为合法性的基础,是一个逻辑起点。医患关系是一个合同关系,而合同的成立必须是以对方承诺作为前提,如果患者不同意的话,这个医疗服务合同就不成立。在医院已将拒绝做剖腹产手术会导致母子双亡的风险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患者的前提下,家属一方仍然作出这样不理智的选择,产生的后果应由患方承担。

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教授裴晓梅表示,在任何情况下救治生命都是第一位的,这要求医疗机构不能机械地执行法律。对于处理急诊特殊情况,国际上是有很多例子的。比如美国可以由达到一定数量和资格要求的主治医生联合决定救治方法,并保证家属知情即可。她认为,应建立一个由医院、专业组织、法律部门共同参与的紧急处置机构来专门应对相关问题,并保证有完整的工作流程正常运转。

知情同意原则是否应受到制约

中国医学哲学学会副会长、中华医学伦理学会会长、东南大学博士生导师孙慕义给记者讲了一件发生在武汉的个性病例:一名幼儿在吃荔枝的时候被果核卡住了气管,被送到医院后经诊断面临生命危险,紧急救治的唯一办法是切开气管取出异物。孩子的父亲坚决反对,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当事医生在向家长当面告知患儿病情而得不到签字的情况下,强行为孩子实施了气管切开手术,挽救了孩子的生命。事后,家长怀着感激的心情向医院及当事医生表示了歉意。

孙慕义表示,生命伦理学的理论中,对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有一个制约和控制的原则,就是医生的干预权。不能机械地理解知情同意权。病人在特殊情况下,比如危及生命时,医生要根据病人病状与生命保全的最高利益果断行使干预权,并排除所有可能对挽救生命造成的干扰,全力保全病人的生命。“在这个意义上,医院方认为导致患者死亡的原因是由于其亲属拒绝签字,自己没有责任的想法是错误的。”孙慕义说。

清华大学哲学系教授肖巍认为:尊重自主性原则、不伤害原则、行善原则和公正原则都非常重要。一般情况下,医生制定和实施的医疗方案必须经过患者的选择和同意,这是自主性原则的体现。但在患者是未成年人、重病、思维能力不健全等情况下,我国法规规定监护人和病人亲属可代为同意的前提是,监护人和病人亲属能如实反映患者的利益。这一事件表明,有时监护人和亲属未必能作出有利于患者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从患者的利益出发,采取紧急避险的策略,这是从深层次上对自主权的尊重。

医生干预权普遍缺失症结何在

北京市民李捷讲述了一件他在比利时求医的经历:在布鲁塞尔,他突发脑溢血,需要做开颅手术。当时主治医生向他爱人详细介绍了他的病情和准备实施的开颅手术方案后,他爱人问医生是否需要签字。那位医生表示:“您不是专家而我是他的医生,应由我来确诊您丈夫的病症,决定治疗方案,实施手术。这是我的责任,我签字负责。如果您不同意我的治疗和手术方案,您需要签字负责。”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一些患者及家属并不认同赋予医生紧急处置权,理由是担心有些医生可能会滥用这种权利,侵害患者经济利益。有专家指出,医生在紧急情况下行使治疗权本身是没问题的,但可能造成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病人利益之间的冲突,最终损害患者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信任。

“由于当前未能明确医生救死扶伤的义务与权利,医生的干预权是普遍缺失的。法律法规已规定了医生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抛开患者家属不正确的意见抢救生命的义务和权利,但是未能在现实中执行,这是因为目前医患之间的不信任态度,以及法律操作中的不确定性羁绊了医生行使救死扶伤的天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东东认为。

专家指出,由于医患双方的不信任,使得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也普遍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种不利于在紧急状态下实施抢救的心态。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医院副院长向记者表示,即使法律赋予了医生在紧急救治中的干预权利,作为医院,还是不会轻易行使这种权利。“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专门有院领导处理这种矛盾。患者的命保住了都好办,可一旦出了问题,即使有签字,患者家属还经常会以不懂医学常识等各种理由与医院打官司。这种紧急救治权很难界定,医院承担不起责任。”

“认为医院没有责任,最多只能说是没有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孙慕义认为,由于缺乏起码的医学伦理教育,使得不少医疗机构管理者和医生在保全患者生命的问题上,首先想到或考虑更多的是自身要规避风险,而不是奋不顾身以保护生命为最高利益。“如果有一个科主任、院领导在没有家属签字的情况下拍板做了手术,就可以避免这样的悲剧。这位领导可能承担的所有责任,都不能同医生在对患者生命的取舍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全力保全生命相提并论。”

经过专家会诊并确定治疗方案,身患肝癌晚期仍坚持保胎的福建孕妇凌雪珠,在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剖宫产子。凌雪珠写下委托书,让丈夫代为签字同意手术。苏仕日陈燕奎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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