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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判决首例“犯罪所得收益罪”案

2007-12-03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购买来路不明的面包车,不但车财两空,还触犯刑律被判刑。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该区法院鉴于被告人王忠刚归案后能坦白认罪,赃车已追回归还被害人,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以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在接到判决书的10日上诉期内,王忠刚一直未上诉

。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六)》实施以来,山东临沂市判决的首例犯罪所得收益罪案。

37岁的王忠刚是临沂市兰山区人,今年6月29日,原想买摩托车的他在江苏省赣榆县桃林镇摩托车市场,结识了向他搭讪的王某(临沂市人,另案处理)。王某极力推介“自己”的一辆九成新五菱阳光面包车。王忠刚试驾后感觉车况良好,遂察看车牌号、车架号都与该车行驶证相符。让他疑心的是行驶证上标注的车主却是“刘某”,对此,王某再三解释:他和车主刘某是朋友关系,帮忙卖车是受刘某的委托。经双方商讨,王忠刚当天以1万元将此车买走。

7月12日7时许,王忠刚驾驶该车行至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一路与金雀山路交汇处,被感觉可疑的临沂巡警截查。经查实,此车的车架号、发动机号与失主刘某(临沂人)于今年6月21日汽车被盗(行驶证随车失窃)后的报案记录一致。王忠刚无法说明此车的合法来源,当日,王忠刚被警方依法刑拘。

据此案承办人、山东临沂兰山区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尹荣苏介绍,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该案时的罪名是收购赃物罪。今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和修改,调整后的新罪名于当日起施行。其中,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罪名修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取消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所以,检察机关以犯罪所得收益罪对该案提起了公诉。他解释说,此项新罪名量刑幅度比原罪名有所提高,并将犯罪对象扩大到赃物及其收益,拓宽了赃物犯罪的表现形式,加大了对涉嫌赃物犯罪的打击广度和力度,有利于保护公私财物安全,体现了司法公正。(孙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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